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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家公寓昆明公司人去楼空 租客房东怀疑上当

一点关注 都市时报 2020-09-29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都市时报反映,自己租房被骗了,有同样遭遇的还有200余人。目前,第三方托管公司——合肥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家公寓昆明公司”)人去楼空,租客们和房东都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

  

租客



交了房租,租客信息不是自己的

怀疑被骗,想讨说法却找不到人


24日中午,在城家公寓昆明公司所在的盘龙区白云路心景假日大厦24层2401室,大门紧锁。透过玻璃门可以看到,屋内一片狼藉,几台电脑显示屏和一台打印机倒在地上。公司门口,聚集了很多人。大厦物业工作人员称,前几天已有人来把大部分办公用品搬走了。



“我怀疑自己被骗后,想来这里讨说法,结果发现已经没人了。”租客李女士称,今年9月1日,自己在网站上看到了城家公寓昆明公司的租房消息,和业务员联系看房后,次日就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上明确写着,租期为1年。李女士交了1年房租及押金共计23600元后,便入住了。18日,李女士到小区物业办理门禁卡,发现物业的系统内,租房人信息登记的不是自己名字。于是,她便到城家公寓昆明公司讨要说法时,结果发现公司大门紧锁,也联系不上任何人。

  

租客史先生称,自己当时也交了1年房租及押金,但房东却告诉他,城家公寓昆明公司只支付给自己押金和1个月房租。如果史先生想要继续住下去,得补齐剩余11个月的房租。

  

“我们都不知道现在能找谁。”史先生说,租客们建了一个维权群,而且不少租客多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和110报警电话,但到目前为止,均没有收到任何部门的回复。

  

房东



合同约定每月5日支付租金

已出租3个月,只收到1个月租金

  

其中一名房东雷女士称,把自己的房屋挂在城家公寓昆明公司租赁,是去年帮自己办理业务的一名第三方公司业务员介绍的。当时也没多想,只是想着把房屋尽快租出去,就和城家公寓昆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城家公寓昆明公司第一个月支付雷女士房屋押金和1个月的租金,以后每月5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房租转给雷女士。“房屋都租出去近3个月了,只收到城家公寓昆明公司支付的押金和1个月的租金。”


“我前一天上班都还好好的,第二天就发现办公室没人,门已经锁了。”一名城家公寓昆明公司业务员称,自己到公司上班没几个月,前几天早上去上班时,发现公司里没人,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电话却一直打不通。记者用该业务员提供的电话拨打,也始终无人接听。

 

核实



全国多地网友投诉公司跑路

昆明的市长热线确认接到过投诉


通过天眼查发现,合肥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叫李敬,注册资本100万元,2020年3月30日成立,公司目前状态为续存。公司在全国11个地方注册了12家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6月到9月间。其中,昆明分公司成立时间为7月8日。在该公司和分公司的讨论区,全国多地的网友都在投诉公司跑路的事。此外,9月22日,新安晚报以《合肥长租公寓4 天“跑路”3家“爆雷”模式揭秘》为题,报道了9月18日,合肥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突然关门一事。文中提到,维权的租客吴女士说,涉及跑路的几家公司成立的时间都很短,短时间内用“高收低出”模式圈钱之后就“跑路”,留下大量受害的租客、房东和公司员工。

  
记者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合肥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号码,但没找到。拨打租房合同上400开头的客服电话,却提示无此业务号码。
  
对于此事,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朱姓负责人称,此事还在了解和调查中。昆明12345市长热线工作人员则称,此前的确接到过市民对城家公寓昆明公司的投诉,但目前处理的情况涉及公民隐私,不方便透露。



律师说法

租客房东可通过3种方式维权


 

针对此事件,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雁表示,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类事件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房东、管理(托管)公司、租客。根据房东与城家公寓昆明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由合城家公寓昆明公司定期支付租金,房东不承担房屋空租风险或溢价收益,城家公寓昆明公司可将房屋出租、转租给他人,房东与城家公寓昆明公司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城家公寓昆明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租客属于次承租人,双方之间形成转租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管理公司拖欠房东租金时,房东可以单方解除与管理公司的合同,并有权要求房屋实际占有人(即租客)腾房。而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租客不得以与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抗房东的所有权,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城家公寓昆明公司主张。
  
陈雁提醒,房东在出租前应仔细审查第三方的资信情况,出租后及时关注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房东也应对租户的情况有所了解,以便租金收取及安全管理。租客在租房前,应当确定出租人是否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如出租人是否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享有出租、转租权等。可通过查看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授权手续等确认。通过第三方机构租赁房屋的,应当充分了解市场,审查第三方的资质,定期关注其经营状况,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现中介、管理公司“跑路”,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
 
一、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筛查判别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房东和或租客登记损失。

二、房东与租客可进行协商,如双方暂时共担租金损失,或由租客暂时多垫付租金,后向公司追偿。

三、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情况下,房东或租客可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获得生效裁判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相关公司采取划扣款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以实现追偿目的。


来源:都市时报

文字:全媒体实习记者 李欣睿

图片:全媒体实习记者 李欣睿

编辑:李昊

审核: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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