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 核心要点一览

经过前两轮征求意见,12月14日,涉及千亿保费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实施后,将直接利好于保险公司、中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负面影响最大。或将改变保险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开发产品力度将会加大,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更加多元和健康。






核心要点一览

Q1、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Q2、上述保险机构具体指的是?

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Q3、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办法》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Q4、如何理解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规定,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



Q5、如何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包括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附:互联网保险业监管办法(请点击“阅读全文”查看全文)




   






                             





扫码二维码关注我们了解更多精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