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退赔十分困难!人大代表建议三个方面着手预防
反传销网3月10日发布:非法吸收公众财产案件(以下简称“非吸案件”)情况纷繁复杂,有的打着“受地方政府大力扶持”、“引导大众绿色消费、健康生活”等旗号,有的则披上了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产权式返租等新概念“外衣”,其手段之隐蔽、欺骗性之强,令人咋舌。目前,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这四类是非吸案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全国人大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犯罪案件多以承诺高收益、高回报为手段,对普通老百姓极具诱惑力。
“非吸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案件持续周期长,有些案件资金流向不明、案中有案、民事刑事交叉、个人公司交织,导致案发后调查取证及追赃退赔十分困难。”方燕谈到,非吸案件财产处置面临的矛盾很多,比如案件往往涉及的资产金额巨大,财产囊括现金、动产、不动产、股权等各类形式,涉及角度多。即使公检法处理完毕,也亟需专业统一的机构对于非法集资资产变现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配。
对此方燕建议,为有效避免该类案件发生,非吸案件预防阶段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要构建全方位金融监管秩序,规范民间借贷、投资秩序。鉴于大部分资金交易是在银行平台上进行,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对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同时公安、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加大相关监管力度,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的建立和信息资料库共享机制的存在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是针对受害群体特点,要加强社区金融法制宣传引导,清理非法集资的广告宣传。采取法律宣讲、专题讲座、发放传单等形式,宣传此类犯罪的特征和危害性。
三是要扩大社会公众理财渠道,推出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产品。鉴于当前市场投资渠道单一,政府银监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态势,顺应民间资本投资活跃的潮流,指导金融部门紧扣市场需求,在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项目上进行开辟创新,推动个人理财服务业的多元化、多层次发展。
“解决非吸案件财产处理的矛盾,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不可缺失。”在方燕看来,首先要确立人民法院成为处置涉案财产的主体。刑诉法虽然授权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发现的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利,同时授权其查询、扣押相关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款项、汇款等财产,但是未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划拨、拍卖、变卖等处分权,由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财产有一定的难度,而人民法院既具有处置涉案财产的权利又熟悉其中的流程及规则,因此,让人民法院成为处置主体较为妥当。
其次,规范协调机制妥善处理非吸案件中的各方关系。必要时由政法委牵头与政府部门组成工作组,工作组不负责处理其中的法律问题,但可为协调各方关系提供保障。
新闻链接:错案冤案有错必纠!人大代表提案暂停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异地执法
“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错案冤案要有错必纠。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如是表示。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及了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数月来,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两部与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规定,突显政府对于增强企业家信心、优化民企发展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骏超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使得民营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不过,目前对于民企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都相对较低,也不够完整,仍有待改进。
“错案冤案有错必纠”
近几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均有提及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但对错案冤案纠错的提法是首次出现。
《华夏时报》对比近几年政府工作报告了解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及,“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错案冤案要有错必纠。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而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表述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家信心,让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尽显身手。”
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相关内容的表述则为,“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创富,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对于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有错必纠。”
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力度空前之大。据朱骏超律师向《华夏时报》介绍,近几个月来,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两部最新的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其中一个是最高检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规定这些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而另一个是最高检、全国工商联于近日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共13条,重点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禁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两批共十三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等多种类型。
此外,今年3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央视联合举办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企业家张文中再审宣告无罪案入选。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7年12月25日,检方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后张文中被河北衡水中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张文中无罪。
“权力未受约束是根源”
对于加大力度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相比普通公众来说,法律界人士对此更加深有体会。朱骏超律师表示,从最近的政策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大力加强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他认为,相关法律建设有待逐步完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过去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存在不少将民事纠纷错认为刑事犯罪的情况,给涉案的民营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打击,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促进民营企业在这一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我国法律建设的一项重大完善。
“目前仍旧有一些地方公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我个人经办的刑事案件中,也存在地方公安强行将经济纠纷转为刑事手段处理的情况。所以说,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还需要很长一段路。”朱骏超还表示,目前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都相对较低,均是零散的实施意见或讲话,还没有完整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来具体规定,仍有待改进。
此外,现有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仍然较为笼统,为方便实践的需要,应该进一步细化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可以对应出台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华夏时报》记者梳理两会提案相关内容时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人大代表朱征夫还准备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的提案。
“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权力未受约束是根源,通过公权力谋取财产利益是诱因,某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是主要表现形式。”朱征夫认为。
为此,朱征夫提出了更广泛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暂停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案件的异地执法,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牵连企业家的家属子女,被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的六项建议。
朱征夫认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样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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