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治理】EOS核心仲裁法庭争议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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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链接为https://forums.eosgo.io/discussion/1010/proposal-for-rules-for-dispute-resolution,由本号“EOS技术爱好者”翻译。
治理团队提出以下内容作为EOS社区的一个争议解决规则的备用草案。
1 引言
本文是EOS社区(以下简称“社区”)的争议解决规则(“规则”),该规则已在EOS宪法(“宪法”)中定义。由EOS区块链或社区引起的争议最终根据本规则解决,该规则只能通过社区公投进行修改。
1.1争议的本质
可能包括争议:
- 主张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的传统争议;
- 要求对错误修复或帐户冻结进行紧急干预;
- 有关方面要求提供有关EOS区块链或与EOS区块链相关的数据;
- 请求包括外国法院的法律程序。
以上仅作为示例。
2 EOS核心仲裁法庭
通过引用本文,EOS核心仲裁法庭(ECAF)(“法庭”)的创建旨在通过管理规则以及向仲裁员和案件管理提供日常支持来服务于社区。该法庭由积极有效的仲裁员管理。这将汇编成一部通俗易懂的手册(“手册”)来记录所有程序,细节等。法庭会指定专家,翻译员,案件管理员,或法庭外部的支持人员。
2.1仲裁员
法庭在手册中公布了增加和培训新仲裁员的方法。
仲裁员通常由社区公民投票任命。撤销仲裁员的任命需要三大权力机构(BP、社区、法庭)负责人中其中两方的批准方可进行。如果涉及违纪案件的仲裁员得到(第2.2节)批准,法庭可以介入案件并更换该仲裁员。
法庭可以建立一个程序来更换已明显不适合办理案件的仲裁员。任何此类程序应尽可能寻求仲裁员的确认。
2.2责任
仲裁员对于做出的任何与正当提起的与纠纷有关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所有责任均可排除,只要此类行为不构成故意失职。
仲裁员,法庭和直接办理案件的其他责任人,对于做出的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所需承担的责任均可排除,只要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失职。
本条款中关于责任的索赔只能按照违纪案件来处理。
3 提请纠纷
3.1 提请方
任何社区成员(“成员”)和其他相关方都可以提请争议。提请争议,即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最终的处理。
3.2提请通道
按照法庭手册所规定的方法和格式,发送电子信息来提交争议。
3.3争议
争议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 原告,即争议提交者;
- 被告,即被投诉方,在已知的范围内。
- 争议事由,例如,智能合约有一个缺陷,违反了李嘉图合约,或者社区成员被欺诈等;
- 救助,即由原告提出的诉求。例如,要求冻结智能合约或冻结帐户,进行违约赔偿,撤销EOS token。
所有争议都会存档,如果提交的争议因资料不充分或者格式不正确,可能会被拒绝并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或者可能被要求提交补充信息并附上原始信息后重新归档。
无意义的纠纷会被拒绝。滥用申请将导致罚款。
3.4仲裁通知书
争议受理后,仲裁通知将发送给争议各方。
如果仲裁通知书被发送到区块链上的成员账户中,则被视为已收到。这一可靠的信息作为交付记录将被保留在区块链上。其他联系方式可由法庭自行决定。
3.5应急措施
当事人可以请求在仲裁程序前或者仲裁期间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执行了紧急保护措施,例如冻结账户,该成员将会被作为正式提交仲裁一方,并要求确认该紧急措施。
如果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请求采取紧急措施,应当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并尽快处理紧急救济请求。
紧急仲裁员有权下令或裁决任何必要的临时措施。接收到该指令或临时裁决的各方,均应承诺立即遵守这些规定。
当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是否继续采取进一步的紧急措施。否则,该案件将按照正常流程和优先次序处理。
紧急仲裁员的任何裁决都应当在正式的仲裁程序中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加以调整。
4 仲裁庭的组成
4.1仲裁员人数
一般情况下仅指定一名仲裁员(“the Arbitrator”)。
特殊情况下,上诉案件和纪律案件由一名高级仲裁员领导的三人小组进行审理,该高级仲裁员可以要求任命另外两名仲裁员。
4.2仲裁员的选择
法庭选择仲裁员是根据法庭的临时批准机制和法庭手册上制定的机制进行选择的。
仲裁员需要独立于当事人和任何其他相关人员。
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仲裁员可以且应当拒绝处理该案件。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冲突或仲裁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处理案件,该仲裁员应退出案件。
4.3质疑和更换仲裁员
只有当仲裁员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如果必须更换仲裁员,法庭将指定替代人选。
5仲裁
5.1仲裁程序和维度
仲裁员有权控制诉讼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不熟悉诉讼程序而处于不利地位。
仲裁员必须做到:
1.独立;
2.维护各方的权力平衡;
3.给予每一方适当的机会介绍他们的案件并回应其他方的陈述;
4.实施公平和有效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
5.将所有沟通事项保存在案件卷宗中。
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前提下,仲裁员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仲裁员可以例如:
- 选择适合案件并适用于当事方的任何沟通方式;
- 根据案件需要,接受新的索赔请求;
- 拒绝索赔请求,但允许在单独的的案件中提出;
- 加入其他方或解散当前方;
- 参加到不是成员的一方中;
- 指定专家,包括翻译员;
- 合并或分开仲裁;
- 调整预算;
- 要求和豁免缔约;
- 批准双方通过私下协商提出的和解方案。
只要仲裁员认为是对案件有利。
5.2法律的适用
管辖法由宪法规定。管辖法律涉及到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在管辖法的管辖范围,也不会要求他们按照法典的要求登记和遵守其规则。
仲裁员在如下不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将不同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法律要素进行合并:
- 仲裁员认为根据案件的内容而言,合并更为恰当;
- 发现一个可适用的具体合同与法律的选择和案件的实质相违背时。
5.3管辖权
管辖权(审理和裁决争议的权利或权力)最初由宪法条款确定。宪法必须确定:
- 谁是社区成员;
- 所有成员同意受争议解决法庭做出的可以仲裁裁决的约束;
- 管辖法;
- 成员有义务保证第3.4节中明确的沟通机制能正常运行。
5.4外部法庭
外部法院有相应的管辖权来决定诸如商标、隐私权、合同和欺诈等问题,并可以通过法律补救来处理。但以下领域的管辖权需要仔细考虑:
- 如果争议的一方不是社区成员和/或不受协议约束的;
- 犯罪行为或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的行为,例如欺诈;
- 直接相关的法律可以对仲裁提出异议的情形;
- 由“有管辖权”的外部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如传票等)。
仲裁员必须全面或部分地考虑和主张案件的管辖权,或拒绝审理案件。
当外部法庭或类似的权威机构就某一事项主张其管辖权,并提出与区块链社区成员相关的法院判令,传票或其他服务时,该指令将作为争议提交,由外部法庭作为原告。
包括BP和开发者在内的社区成员没有权利根据任何外部法院的指令采取行动,而必须等待仲裁员的指令(即使可能仅是重复外部法院指令)。
仲裁员确立了外部法院的信誉和规则。仲裁员可以基于管辖权或其他原因裁定驳回该指令。举例来说,如果仲裁各方都是社区成员,那么管辖权通常属于法庭。仲裁员仅有权处理法庭提出的指令,而无权处理外部法庭的主张。
5.5仲裁语言
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仲裁当事人和案件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来选择诉讼和裁决所需的任何语言。仲裁员的首要任务是进行诉讼并作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裁决。
法庭的默认语言是英语。如果案件不以英文进行,则鼓励仲裁员将核心事项翻译成英文,特别是在向非当事方发出指令的情况下。
鼓励社区为翻译提供资源。翻译应与法庭协调一致。法庭力求透明,使得社区可以用多种语言轻松审查案例。
5.6代理
鼓励仲裁各方亲自参与。如果他们选择由其他人来协助或者代理,必须通知仲裁员该代表或助理的具体身份情况。
5.7未能参与仲裁
如果当事一方在接到要求或选择采取行动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作出答复,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以上答复有如下几种情形:
- 提交意见书;
- 提供证据;
- 遵守指令。
仲裁员可以以故意或重大延误而导致的答复失败为由处罚当事人。
5.8透明度/保密性
必须公布案件的以下要素:
- 案件的种类和性质;
- 仲裁员的姓名;
- 案件大概情况和进展;
- 是否存在其他指令;
- 是否存在外部法院的意见书。
法庭是高度透明的,通常会向社区公布以下案件要素:
- 仲裁各方的基本情况;
- 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进展,包括总结整理的沟通步骤;
- 紧急措施,指令和裁决;
- 最终裁决。
具体的意见书和提交的证据通常是保密的。仲裁员可以决定在裁决中或以其他方式公布部分信息,或者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
仲裁员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适用于特定案件的透明程度。仲裁员的目的应该是为社区成员建立透明的案例集合,以便在不违反特定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理隐私利益的情况下,供其进行参考。
如果仲裁裁决的有关内容需要保密,包括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则应在公开文件中注明这些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及保密的原因。
5.9仲裁的费用和成本
在仲裁正式开始后,仲裁员应尽快对仲裁费用进行估计。
仲裁费用应在裁决中确定,并支付给法庭账户。
这些费用包括:
- 仲裁支出;
- 仲裁员的支出;
- 专家和翻译员的支出;
- 与办案相关的法庭其他支出;
- 由当事人产生的合理合法的其他费用;
- 由仲裁员就消极行为及表现予以的罚款;
- 与临时或紧急救济通知相关的任何费用
- 与合并仲裁请求有关的任何费用。
6裁决
6.1内容
裁决包含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经仲裁员确定的事实;
3.运用的规则和法律的逻辑;
4.裁决中要求各方应做出的行为;
5.裁定的日期;
6.仲裁员的姓名(作为签名);
7.案件的费用的分担。
应该在适当的时间向双方提供决策的理由依据,并作为案卷的一部分进行归档。
6.2补救措施
仲裁员可以采用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以解决纠纷。仲裁员的裁决和指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撤销代币;
- 与本案有关的代币和货币(菲亚特)奖励和赔偿金;
- 冻结帐户;
- 暂时或永久性的将社区成员除名;
- 上报相关的外部当局(包括法院);
- 对事实认定的裁决;
- 政策和程序的变化;
- 建议修改宪法。
6.3最终效力
裁决通常是最终的,对当事方和社区具有约束力。通常,所有成员都同意受这个争议解决决策的约束。成员必须在初审中声明不能违反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协议。
6.4上诉和司法审查
如果出现明显的不公正,恶劣的行为或不合理的裁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任何此类上诉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 案件或裁决存在的缺陷;
- 此缺陷如何影响裁决;
- 这种影响与案件具有直接重要的关系并且具有极大的损害;
- 寻求对裁决的改进。
没有充分概述上述内容的申请不应被接受。原始案件或相关案件中已充分解决的问题不应被接受。当事人应在知晓相关问题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起上诉。
上诉当事人是原案件当事人。不受上诉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不予理会。如有必要,其他关联方也可以加入。
上诉委员会(第4.1节)审理案件并提交最终的有约束力的裁决。
对于案件仲裁员和其他法庭成员因不作为或重大失职的责任问题不在上诉中处理。他们属于违纪案件的范畴(见2.2节)。
根据仲裁的性质,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寻求司法审查,包括请求推翻裁决。但是,成员们应该注意到,作为一个公共决策,如果最初有协定,当地法院通常会将投诉移交仲裁,并且通常会尊重和执行正式形成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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