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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不能在深圳开展诊疗活动,否则涉嫌违法执业?
近日
光明区卫生监督员对
光明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该药店持有
《营业执照》与《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配置有药学专业人员
消毒药品索证齐全。
一切都看起来很规范
可似乎有那么一丝丝不对?
药店出售处方药通常都是执业医师开具有药品内容的处方,这家药店为什么出现那么多份空白处方呢?
执法员在其收银台处发现了4份开具各类中药的处方笺,4份处方的姓名登记栏及处方后记医师栏署名均无法识别。
该药店的药师石某表示:徐某是该机构负责人,处方是徐某给来药店看病的顾客开具的,处方后记医师栏署名也是徐某签署的。
经询问,徐某表示5份空白处方是东莞开诊所的朋友给的,其用于开具药品使用,已使用的4份处方医师栏署名是其本人。经核实,徐某只能提供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照片打印件,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本案当事人徐某仅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在深圳市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徐某表示不知道乡村医生资格不能在深圳开展诊疗活动。
划重点!!!
“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深圳“撤村改居”后,任何乡村医生在深圳市内开展医师执业活动都必须在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及执业范围内进行。如有乡村医生擅自在深圳开展诊疗活动,一律按非医师行医处罚。
法律依据
0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02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中:“《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社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03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深圳市撤消村民委员会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居委会”,本案当事人徐某仅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在深圳市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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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光明区卫生监督所 邹旭
运营丨深圳市光明区普法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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