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新工作录用通知后又被毁约,该如何维权?
找好新工作
辞了职准备跳槽
却被新单位“放了鸽子”
该如何维权?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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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小陈(化名)应聘A公司产品经理职位,A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小陈发出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小陈于2021年1月18日前携带原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前往办理入职手续。
小陈收到A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于2021年1月13日与原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月14日,A公司却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通知小陈取消录用。
接到取消录用通知的小陈愣住了,他为了这份即将得到的新工作做了很多准备。不仅辞了原来的工作,还放弃了其他几个公司的录用机会。而A公司取消录用的做法,直接导致小陈进入职场“空白期”,需要重新找工作。小陈认为,自己失业期间的收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小陈将A公司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以双方曾经商定的转正工资每月1.3万元为标准,赔偿其失业期间收入损失3.9万元。
直至2021年5月6日,小陈才得以再次入职另一家公司。庭审过程中,小陈主张失业损失应计算至2021年5月5日为止。
法院:用人单位赔付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系“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小陈基于对A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做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A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小陈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小陈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但因A公司难以预见小陈的失业时长,故小陈主张失业损失计算直至其入职新公司为止缺乏合理性;且小陈在失业期间并未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其主张公司以每月1.3万元的工资计算标准来计付3个月损失亦不妥。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A公司向小陈赔付1.5万元作为补偿。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用人单位需保护劳动者利益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战略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录用通知。
在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因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而取消录用,劳动者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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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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