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刑”!兄弟四人靠过期食品敲诈了10余万元
“到此为止吧,再热就不礼貌了”
今天我和朋友在外面觅食,出门两分钟,出汗两小时。
这下我才知道“哪儿凉快哪儿呆去”真不是句玩笑话,
我立马跑进附近的超市,成为了享受免费空调的“蹭凉族”的一员,就在我“续命”的时候,我看到几个老哥鬼鬼祟祟的在超市的货柜里找些啥,我看他有点着急,我想帮帮手,我问在找啥呀,我帮你吧,他竟说:“我在找有没有过期食品”。
直到我看到这个新闻,我才知道......这是敲诈?
案情摘要
7月23日,北京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多个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食品,自称“吃坏了”,要求店家赔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四人团伙在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以所买食品过期等问题为由,先后敲诈8家超市经营者现金及香烟。其中李某参与作案8起,价值人民币39320元;王某参与作案6起,价值人民币35960元;张某参与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33500元
除此之外,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间,李某、郭某分别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农村附近,以驾车故意碰撞其它车辆制造对方违章为手段,向司机王某索要现金7000元,向司机张某索要现金1500元。
预谋下的作案“经验”
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李某、王某、张某、郭某四人经常通过预谋的手段,在密云区多家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饼干、橙汁饮料等食品,然后返回超市声称小孩因为食用过期食品身体不适,需要前往市区医院看病,要求商家承担上万元的路费及就医费用,以此种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财物。
四人统一的威胁言辞为:商家需承担路费及就医费用,否则将向食药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在商家门口闹事。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法院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密云法院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构成要件,即勒索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数额还是犯罪次数上,均构成了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ge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但类似“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后向商家“索赔”,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范围,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敲诈商家财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防误食过期食品危害身体健康,如果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生产经营者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合法经营,避免因生产销售过期商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并且导致自身损失。
来源丨九派新闻、环球时报
运营丨深圳市光明区普法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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