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劳动关系确认难?律师巧用“第三人”助力维权
工地工伤事故赔偿
如何维权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
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
最重要的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
其关乎劳动者的后续工伤权益维护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找出案件突破口?
又该如何才能拿出铁证如山的证据?
工伤申请受挫,劳动关系证明成难点
2020年8月18日,张三(化名)入职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处,岗位为木工。入职后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4月8日,张三在工作时被柱子上的木方砸中右脚中趾,经医院检查,张三被诊断为右足第三趾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于当天接受了手术治疗。
张三病情稳定出院后,联系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却不予理会。
对此,张三决定前往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双方劳动关系证明。而此前公司未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成了张三闷在心头的一个难题。
无奈之下,张三前往了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了法律援助,向仲裁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帮助自己维护自身权益。
受伤的劳动者,到底是谁的员工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的广东广和(光明)律师事务所张宗建律师接到通知后,立即约见了张三了解情况,并从张三和其侄子口中得知了事故的详细经过以及张三跟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关系。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用现有的证据来证明张三与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掌握有银行流水、工作照片、证言证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内容,但证据依然是非常薄弱。”张宗建律师表示。
张宗建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如果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请求很难获得仲裁支持。为加强证据有效力度,承办律师在经过大量法律法规的查阅后,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法条,张宗建律师代理张三进行了第一次仲裁申请。
然而在第一次庭审中,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并不承认这些证据,不同意张三的诉求申请。那受伤的张三,到底是谁的员工?
巧用“第三人”,找到案件突破口
虽然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照片、证言证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内容,但都遭到公司的否认,明明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劳动关系却得不到确认,“证据”似乎成了摆在张宗建律师和张三面前的一道槛。
张宗建律师认为,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焦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事实认定,否则请求难以实现。在此过程中,通过仔细梳理现有证据和相关材料,承办律师有了重要发现。
在工地上,一般劳动者的工资发放都会有统一的银行代发账户,而张三提供的五笔银行流水中,都有显示发放张三工资的账户名有一家叫做“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的工资专户,而其中一笔银行流水备注的正是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工资。
对此,承办律师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将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为案件争取到了第二次开庭的机会。
在第二次庭审时,承办律师通过追加的第三人作为证据突破口,就张三劳动关系确认展开阐述。而根据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的答辩和提交的证据,承办律师认为张三与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确认。
2021年8月31日,仲裁委作出了确认张三与深圳某某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切实维护了张三的合法权利。
明ge说法
在日常工作中,建筑工地的用工形式常见现状基本上是包工头承包,再雇请劳动者干活,其中很多招用的劳动者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更无法购买社会保险,这就导致了劳动者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张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就是千千万万劳动者维权的一个缩影。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有安全意识,进入工地要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做好安全教育;劳动者进入单位前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也要注意保留工作证、工作服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作为后期维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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