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在1982年发布了《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简称为:四十一条禁令》。1994年,修订并改名为《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2009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各大公司也颁布了各自的安全禁令。安全禁令的作用主要是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商管理、从业人员资格、事故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企业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文件建设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在安全制度环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明确本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学知识、涨经验、增价值”就是《安全随行幸福生活》公众号-安全资讯知识
小编在网上收集了各大公司的安全禁令,供各位安全人参考。四、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六、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七、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24号,2011年11月1日发布。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十、严禁钻井、测录井、并下作业违反并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集团公司HSE委员会会议精神,综合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原因,集团公司于2008年2月5日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禁令。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严禁在生产岗位饮酒、酒后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禁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三、严禁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四、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涉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六、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带压密封等特种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无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八、严禁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十、严禁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行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禁在生产岗位饮酒、酒后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生活及办公秩序,强化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纪律,杜绝和消除因饮酒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所有员工不得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从事现场作业。“在生产岗位饮酒”是指员工在生产岗位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作业”的判定标准执行国家关于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即作业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作业”特指在生产与施工现场从事的各种活动。二、严禁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油气场所储存的介质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在油气站场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使用火种能直接产生明火,而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和通讯器材也存在直接产生明火的风险,极易引发事故。所以要求企业员工不得在油气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携带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非防爆设备(包括非防爆工具、电气设备、非防爆相机摄像机以及非防爆通讯器材)。《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三、严禁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此条问责对象为在员工上岗管理工作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管理人员。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批准员工上岗作业。对于允许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直接管理者,将予以开除并解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涉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员工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存在坠落风险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所谓“坠落高度基准面”,即是指人或物体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是以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为准。涉水作业是指在船上、码头、水域跨越等场所作业时,容易引发落水风险。按照要求在涉水作业期间,员工必须穿戴救生衣,严防溺水风险。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员工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六、严禁无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带压密封等特种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释义:企业应严格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此处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国家《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中规定的电气作业、电气焊作业,以及起重作业(利用起重机械或工具,移动重物的操作活动)、带压密封等类型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或无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企业应严格高危作业管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未办理作业许可不得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高危作业相关方案、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八、严禁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未进行风险辨识开展作业和未进行危害因素分析实施工艺变更是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高危因素。企业应严格落实风险防控管理要求,在作业前要采用JSA等方法开展风险辨识分析。作业负责人必须会同相关技术人员、作业人员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活动风险受控。变更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工艺变更前,如果未对危害因素进行有效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变更管理。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变更管理规定:“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在进行工艺设备变更前,要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工具、方法开展工艺危害分析。九、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此条问责对象为在承包商入围、监管工作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人员。鉴于近年来承包商事故多发频发,占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起数60%以上,所以各企业应严把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核关,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维检修承包商管理暂行规范》7.2规定:“各级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建立并实施Q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还应当审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确保承包商资质满足要求。各企业应承担承包商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必须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谁发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规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十、严禁包庇袒护、拒不按规定处理违反禁令行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本条问责对象为禁令执行过程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禁令旨在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铁的纪律和行为自觉,进一步提升“安全第一”、“安全是最大效益”的理念认识。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超越流程或有目的、有意识地包庇袒护当事人,更不能拒不处理违反禁令的当事人,导致禁令执行流于形式。第七、八、九条所称“处分”分类执行,对管理岗位相关当事人的处分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对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岗位相关当事人的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导致生产安全一般B级事故(一般B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事故发生。一、未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三、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未按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五、选用不具备安全资质的承包商或承包商将发包项目转包、返包或违法分包;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风险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作业审批擅自开工或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八、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冒险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瞒报、谎报、迟报事故。1.必须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忽视安全、违章指挥;2.必须坚持“零事故、零伤亡”目标,严禁发生人身死亡事故;3.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4.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禁安全管理体系失效;5.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严禁安全管理混乱无序;6.必须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严禁重大危险源防控和隐患梳理不到位;7.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严禁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9.必须做好事件事故经验反馈,严禁同类事故再次发生;10.必须执行事故调查和事件报告制度,严禁事故谎报、瞒报及事故追责不到位。1.必须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评审,严禁不合格承包商入场作业;2.必须与承包商签订正式合同和安全协议,严禁转包或非法分包;3.必须明确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严禁项目经理缺岗或擅离职守;4.必须建立作业班组和人员动态台账,严禁不合格人员入场作业;5.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不清楚安全风险和措施入场作业;6.必须严格实施开工安全条件检查,严禁未经许可进行生产作业;7.必须实施承包商安全检查评审,严禁“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8.必须制定实施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严禁未落实安全措施作业;9.必须实施机械设备报验管理制度,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入场作业;10.必须监督承包商按进度计划作业,严禁抢工、大干快上或献礼活动。1.作业人员资质、年龄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人员进场作业;2.作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未购买工伤保险人员进场作业;3.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严禁考核不合格人员进场作业;4.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5.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机具设备,严禁擅自改变机具设备用途作业;6.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安全风险措施,严禁未经安全技术交底进场作业;7.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现场无票、违章和违规作业;8.作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作业;9.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高风险作业方案,严禁无监护、盲目高风险作业;10.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有限空间管理规定,严禁未落实措施进入作业。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三、严格执行工作“四措”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严禁在无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或标准程序作业卡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四、严格执行防高空坠落安全防护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严禁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保护;严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五、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工作规定。严禁无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经审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带电作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六、严格执行感应电压防护规定。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七、严格执行带电跨(穿)越施工架线的工作规定。严禁无跨越架和无安全、可靠措施的带电跨(穿)越工作。八、严格执行在SF6电气设备上工作的规定。严禁事先未进行通风就进入SF6配电室和在无防毒措施的情况下开展SF6设备的事故抢修及日常检修工作。九、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安全工作规定。严禁开展违反消防、爆破、高压气瓶管理要求的工作。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酒后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一、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允许占用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二、任何人不允许携带烟火、火种进入生产区、酒后上岗及无证操作。三、高速运转部位正前方、吊物下严禁人员通行、跨越和逗留。五、吊装口处安全门,在不进行作业时要关闭严实。吊装物下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严禁高空抛物和传递物品。七、高空作业必须开高空工作票,正确使用安全带,4米以上的作业必须用双背带安全带。八、容器作业,必须开容器作业票,进行强力通风,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二人以上在池口监护(安全绳半拉紧状态)。九、电器、配电箱(柜)周围或下方,蒸汽管道和电缆下方、公司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允许有易燃物、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十、明火作业、电焊作业、拆卸安装法兰盲板作业,必须开工作票,清理现场,预备水源或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企管部申请,由企管部开具动火作业证,企管部派人检查、监督、监护安全措施。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密集的地方施焊必须加绝缘垫、穿绝缘鞋,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允许作业。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反违章六条禁令》、《安全生产九项原则》对其它企业是借鉴。8、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9、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严禁脱岗、睡岗、替岗、代岗、酒后上岗和带病、带情绪上岗。5.严禁执行无专门确保安全作业的措施,严禁无专门安全人员监督从事的危险作业。6、严禁乱动机电设备,严禁破坏各类机电设备和通风安全设施。9.严禁违反规定运输、存放、使用爆破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含各类油脂)。10.严禁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3、不戴好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1、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岗位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专人监护。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它符合国家标准。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8、对生产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机动设备,监护仪器(如易燃、易爆气体的报警器)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2、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地未经消防部门、安全部门批准,未办理三级审批手续不能焊。4、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不能焊。5、盛放过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6、用可燃材料作保护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能焊。9、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能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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