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看这里
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煤炭生产企业]
行业 | 依据 | 划分 | 标准 |
煤炭生产企业 | 开采的原煤产量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 | 吨煤30元 |
其他井工矿 | 吨煤15元 | ||
露天矿 | 吨煤5元 |
[详情]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 开采的原矿产量 | 石油 | 每吨原油17元 |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 ||
金属矿山 | 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 ||
非金属矿山 | 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 ||
核工业矿山 | 每吨25元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104t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 每吨1元。 | ||
尾矿库 | 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
[详情]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矿山工程 | 2.5% |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2.0% | ||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 | 1.5% |
[详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 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 4% |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2% | ||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 0.5% | ||
营业收人超过10亿元的部分 | 0.2% |
[详情]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 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 普通货运业务 | 1% |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 | 1.5% |
[详情]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冶金企业]
冶金企业 | 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 3% |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 1.5% | ||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 0.5% | ||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 0.2% | ||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 0.1% | ||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 0.05% |
[详情]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机械制造企业]
机械制造企业 | 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 2% |
营业收人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1% | ||
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 0.2% | ||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 0.1% | ||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 | 0.05% |
[详情]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 营业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 | 3.5% |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3% | ||
营业收人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2.5% | ||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2% |
[详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 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 | 略 |
[其它]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1、不包含
(1)“ 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5.与疫情有关的支出要计入安全生产经费、专项储备中去吗?
安全生产费用是特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标准提取的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因此,与疫情有关的支出,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范围,不应通过“专项储备”科目核算。与疫情有关的支出,应区分支出的性质,分别通过不同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一是,如果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以及应对政府疫情封闭管理和生产复工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作需要支出,可以直接通过成本、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列支;二是,如果不是疫情防控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而是公司出于保护员工健康,发生的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条文释义】
《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微励约束机制。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以上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有关法律法规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从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防范事故的能力下降,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个别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甚至根本不投入,连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事故隐患严重,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资金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例如,对于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等,就要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二、资金投入不足的责任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简单再生产支出和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支出的资金)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授权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明确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规定的范围。
年 部(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序号 | 投入 项目 | 费用投入明细 | 投入金额(元) | 报账时间 | 报账人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1 | 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 主要负责人培训 | ||||||||||||||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
从业人员培训 |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
购置安全生产书籍、刊物 | ||||||||||||||||
购置安全教育培训器材 | ||||||||||||||||
聘请安全专家授课 | ||||||||||||||||
2 | 劳保用品购置费用 | 安全帽 | ||||||||||||||
工作服 | ||||||||||||||||
防护手套 | ||||||||||||||||
呼吸、防尘用具 | ||||||||||||||||
眼防护用具 | ||||||||||||||||
防护鞋 | ||||||||||||||||
3 | 消防设施设备购置费用 | 灭火器、阻火器 | ||||||||||||||
自动火灾报警、喷淋装置 | ||||||||||||||||
消防水带、水枪 | ||||||||||||||||
消防栓、消防箱 | ||||||||||||||||
防火、防爆、防泄漏设施、设备 | ||||||||||||||||
消防设施保养、维护费用 | ||||||||||||||||
审批人: 填报人:
序号 | 投入 项目 | 投入明细 | 投入金额(元) | 报账时间 | 报账人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4 | 安全检测与评价费 | 防雷、防静电检测费 | ||||||||||||||
特种设备(含附件)检测费 | ||||||||||||||||
设立安全评价费 | ||||||||||||||||
验收安全评价费 | ||||||||||||||||
专家评审费 | ||||||||||||||||
5 | 安全及预防事故设施费 |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语 | ||||||||||||||
防护栏杆、护罩、安全梯、井盖 | ||||||||||||||||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 ||||||||||||||||
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 ||||||||||||||||
温度、液位、压力控制报警装置 | ||||||||||||||||
购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 | ||||||||||||||||
6 | 应急救援器材及演练费 | 应急照明 | ||||||||||||||
疏散指示标志 | ||||||||||||||||
个人防护、救援器材 | ||||||||||||||||
应急通讯设备及器材 | ||||||||||||||||
应急药箱及器材 | ||||||||||||||||
应急救援演练支出费用 | ||||||||||||||||
审批人: 填报人:
序号 | 投入 项目 | 投入明细 | 投入金额(元) | 报账时间 | 报账人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7 | 职业危害防护费用 | 通风、除尘、降噪工程费或改造费 | ||||||||||||||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购置费 | ||||||||||||||||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费 | ||||||||||||||||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体检费 | ||||||||||||||||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价费 | ||||||||||||||||
8 | 其他支出费用 | 安管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 ||||||||||||||
安全生产奖励费 | ||||||||||||||||
防暑降温费 | ||||||||||||||||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费 | ||||||||||||||||
事故隐患整改费 | ||||||||||||||||
工伤事故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 ||||||||||||||||
9 | 环境保护费用 | |||||||||||||||
金额累计 |
审批人: 填报人:
说明:请各部门在以上的费用报账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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