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知识:人体静电释放器知识全知道
一、了解人体静电释放器
人体静电释放器是由不锈钢管和不锈钢球制成,采用一种无源式电路,利用人体自带的静电使电路能在-50~100℃正常工作,最后达到消除静电的作用。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不需电源、安装方便、运行稳定、消除静电速度快等特点。它适用于化工、冶金、军工、油田、石化、油站、电力、电子、铁路、矿山、采气、烟花爆竹、电脑机房、高级宾馆、高级办公室等潜在火患和易燃易爆场所。
人体静电释放器能够智能检测人体内的静电压是否被完全导出,当人体静电压处在风险值时,会传出声光报警器提醒。这种不锈钢板制人体静电泄流装置,其内嵌1个无源电路系统,当人体触摸钢球时,能将自身所携带的静电通过此装置受控,匀压,匀流泄放进地面,以避免静电放电造成火灾隐患。
图1 图2
图1的人体静电释放器为全金属结构,包括接触面也为不锈钢材质,此类型静电释放器常叫做“普通型静电释放器”。
图2的人体静电释放器黑色头部的材质是加了导静电剂的聚乙烯材料,叫做半导体或者亚导体,此类型静电释放器通常叫做“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或“防爆型静电释放器”。防爆型静电释放器是一种适用于易爆易燃、静电防护要求高场所的人体静电专用产品。
二、人体静电释放器涉及的一些主要标准要求
现在大家来学习人体静电释放器涉及的一些主要标准要求,学习普通型与防爆型静电释放器的安装场所与一些要求。
(一)以下标准未明确人体静电释放器安装普通型还是防爆型
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第8.2.4条:可燃液体储罐的相关作业区,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a)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b) 罐顶平台或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2.《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第6.4.3条:静电防护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入场管控设备或措施,应确保人员符合静电防护要求后方能进入静电防护场所,可形成入场记录。
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3.3条:外浮顶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可兼作人工检尺时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3.14条: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a泵房的门外;b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c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d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二)明确人体静电释放器需要安装防爆型的场所
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10条: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第12.1.4条: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3.《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第4.1条: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
4.《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第6.3条: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储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装置区入口处、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入口处、加油站卸油口处(距卸油口不少于1.5m)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的触摸体面电阻值应为l×107Ω~l×109Ω之间,电荷转移量不应大于O.lµC。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允许用于现场。
(三)人体静电释放器额外要求
1.《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第13.2.4条:涉及人身安全的防静电接地必须采取软接地措施。(此标准进一步要求人体静电释放器接地必须采取软接地)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3.18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断接接头、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以及汽车罐车装卸场地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1区。(此标准进一步要求人体静电释放器不得设在石油库爆炸危险1区)
3.《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第2.3条:安装后,接地端子对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此标准明确本安型人体静电释放器电阻要求)
4.《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第4.2条:从支撑体接地端子至接地主干线或接地导体(如罐体、金属框架等接地导体)之间的接地线宜采用不小于16mm2软铜线,两端焊接“铜鼻子”,采用不小于MlO的不锈钢螺栓加不锈钢防松垫片连接。(此标准明确本安型人体静电释放器接地线连接材质与要求)
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第3.1.6条:为消除人体静电,在罐、塔梯子的进口处,应装设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此标准规定人体静电释放器可代替类型)
综上不同行业的标准对于人体静电释放器一些规定与要求,可以比较明确得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安装与使用“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或“防爆型静电释放器”;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却又有防静电要求时,可选择“普通型静电释放器”。
三、人体静电释放器有效性的思考
一般容易让人引起误解的是,在接触人体静电释放器释放静电后进入工作场所就没有静电危害了,实际情况是人员在工作场所再行走或作业时将再次产生静电。假如人体对大地电阻大于109Ω,则人体行走或与其它物体摩擦后产生的静电将不能导入大地,静电危害依然存在。
部分企业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采用金属导体直接接地放电的方式来消除人体静电。此方式虽能够消除人体静电,但是,因为采用的是导体间放电的方式泄放静电电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静电放电能量较大,从而导致人体电击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当人体静电电压达到2000V(通常人体静电电压在1000V~10000V之间)时,人体与静电导体之间的放电能量可达0.4mJ,这远远高于油品蒸汽的最小点火能0.2mJ,完全具备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条件。因此,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接地金属导体泄放人体静电,本身就是一个不安全隐患。
根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第2.1.3条:表面与金属支撑体间电阻值应为1×107Ω~1×109Ω,电荷转移量不得大于0.1µC。当带电人体与半导体接触时,不会发生火花放电,但可能发生刷形放电(刷型放电发生在导体与非导体之间,是自非导体上许多点发出短小火花的放电。每个火花由非导体表面能够流进其内的电量来决定。其放电总体经常有刷子似的形状。如果导体很尖,导体处的放电将具有电晕放电那样向前扩展的特征。),当人体静电电压足够高时,刷型放电在易燃易爆环境也会引发事故。
电晕放电 刷形放电
本章节以下内容主要引自北京安必达科技张体连与唐彬《摸一下就安全?——人体静电释放器有效性的疑虑》文章。个人认为,以上观点还是比较中肯的。
就算化工企业有要求员工穿防静电鞋,但鞋内的袜子、鞋垫也是有一定的电阻,假如电阻值过大,会降低人体静电电荷的泄放速度。人体接触工作场所内的金属时,仍然会有火花放电产生,因此人体静电释放器无法有效保证人体在行走过程中累积的静电。
电子制造行业对静电消除非常重视,人体的静电放电容易导致精密元件击穿损坏,因此电子制造行业推广使用人体综合电阻测试仪,通过仪器检测人体皮肤、鞋、袜与地面的总电阻,人体综合电阻是评价人体静电安全性的重要技术指标。仪器如下图:
被测试人员站在测试仪上,用手指按下测试按钮,能分别测出从手指到鞋底的综合电阻。人体综合电阻大于108Ω时红灯亮,提醒被测试人员的人体综合电阻不满足防静电要求,若是进入静电危险场所人体静电放电可能带来危害;人体综合电阻小于108Ω时绿灯亮,代表人体的静电可以及时导入大地,不会携带静电电荷。
化工企业目前广泛使用的人体静电释放器(不管本安型/防爆型还是普通型)都不能彻底解决静电释放后人体会再次带电的问题,因此建议化工行业企业考虑使用在电子制造行业应用已经非常成熟的人体综合电阻测试仪,测试人体电阻是否可以满足静电释放,确定所穿着防静电鞋和工作服是否满足静电释放要求,作业地面增加易于静电导电化的措施。(来自青岛安全:罗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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