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只租不管,罚!!

安全随行 安全随行幸福生活
2024-08-29
点击上面公众号关注我关注我哟

案情概况




2023年8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某不锈钢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库房出租给甲建材公司,将其车间出租给乙设备制造公司,在各自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但该公司存在未对甲建材公司和乙设备制造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罚款0.9万元、直接责任人员周某罚款0.7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本案中,某不锈钢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违反了本条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符合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某不锈钢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本期“应急普法”

您掌握了多少?

赶紧来自测吧~

↓↓↓

知识点自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A.安全生产管理协议B.免责协议C.责任划分协议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A


来源:应急普法



“学知识、涨经验、增价值”每日就在《安全随行》!


安全资讯、知识公众号!



安全视频公众号!



隐患对标查公众号!

声明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的安全信息,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感谢支持!
本公众号接受安全从业者的安全经验分享、安全感悟、安全知识与技术等文章投稿,可以署名发布!投稿请添加小编微信:

点击阅读原文自由查找、下载海量安全资料丨“分享”在看支持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安全随行幸福生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