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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4万!!一案三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都被罚
2023年2月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建筑用安山岩露天开采(18.59万立方米/年)建设项目石料运输公路及安全设施、北侧边坡等部分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前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处罚款2万元;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处罚款2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不但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属于典型的一案双罚。本案中,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采石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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