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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7-07-05 平安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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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全面查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及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严禁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及零部件、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三、超过5.6毫米口径射钉弹,列入民用枪弹管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及管制刀具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枪、爆、刀等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依法从严惩处。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易制爆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同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民捡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上交。

       七、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枪涉爆涉刀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公民举报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或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人员投案自首的,应给予奖励;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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