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18时许,民警在出警途中,看见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子龙转盘地段逆向越中心双黄实线往环城西路方向行驶时,与一辆正常直行的越野车相撞,造成王某及车辆摔倒,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民警马上停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扶起发现王某并无大碍于是让王某在现场等待谁知当民警为交通安全着想将车辆靠边停靠到不影响交通处时王某突然起身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 后民警通过公共场合视频侦查,快速锁定王某的踪迹,并找到涉案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民警随即传唤王某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询问,王某陈述其因害怕无证被处罚以及事故赔偿问题,所以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真的是逃逸比较“划算”么?王某不逃逸
赔偿损失+无证驾驶(5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王某逃逸
赔偿损失+无证驾驶(5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肇事逃逸(20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赔偿损失+2500元罚款+二十日以下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将处以罚款2000元,可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的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