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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动态 | 35年前她被土铳误伤,现在终于释然了……

平安当阳 2022-10-25

      35年前,被他人的土铳误伤,今以后遗症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赔偿,这合适吗?
      2020年5月19日,两河镇村民张某到两河派出所报警称:母亲赵某于1985年被张某某用土铳打伤,因当时医疗条件有限,留下后遗症,而后期张某某未支付相应的费用。 

       接警后,派出所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经查,张某某当年持自制土铳打野鸡时,将正在田里劳作的赵某打伤,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一致。

      由于年代久远,有关此事的相关档案和调解协议均不完整。根据法律规定,此事距今35年,依法应当不再追诉。 
      期间,民警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随后,两河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此事的调解。      在民警多次劝说及耐心工作后,张某某最终表示愿意向赵某支付1万元的治疗费用。另外,经民警申请,赵某获得了的当阳市市委政法委的司法救助。      2021年1月9日,在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前夕,民警再次就此事进行调解,张某某当场向赵某支付1万元的医疗费用,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赵某及其家属最终选择谅解张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来源:两河派出所   卢路/李波   

编辑:杨静 | 审稿: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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