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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贪心家破人亡,“李逵”变“李鬼”!
目前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
1、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放的备案证书但非法从事违规业务;
2、假借私募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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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侦大队 邓甜甜
编辑:杨静 | 审稿: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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