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屋法申请门槛升高,满25岁永久居民才有资格,还有这些调整......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法律草案,涉及八大修改,门槛明显提高。具体有什么修改,齐来关注一下。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为使有限的公共房屋资源提供予有实际居住需要的澳门居民,公平、合理分配公共房屋资源,特区政府就检讨《经济房屋法》进行了公开咨询。经分析及研究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后,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法律草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申请的资格要件。法案建议经济房屋的申请必须由家团中一名年满25岁且在澳门居留至少7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提出;此外,法案新增在提交申请期届满之日前12个月内,家团申请人代表、个人申请人及申请表内指定的拟作为买卖预约合同立约人的家团成员须符合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的要件。
修订不得在澳门拥有物业的规定。法案建议将有关申请人不可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的期间的规定修定为至选择单位之日;同时,延长提交申请之日前不可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的期间至10年。此外,法案明确申请人因继承原因而取得居住用途不动产,如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相应的资产总额限制,可给予例外处理。
法案放宽曾入住经济房屋满10年或受惠于四厘利息补贴制度满10年的家团成员(非业权人)的申请资格,如因结婚且配偶为澳门居民,可申请经济房屋。
法案规定申请表上所有成员的配偶须载于同一申请表内,配偶非为澳门特区居民则不适用,但在计算家团每月收入及资产净值时仍须包括有关配偶的收入及资产,属有合理理由除外。
改用评分方式排序。法案建议将现行制度的分组方式排序改为以评分方式排序。此外,明确在选择房屋前,家团申请人的成员人数变动的处理,在甄选时需更新申请数据及重新计分,如家团的得分低于原先的得分,则家团在该名单上重新排列。山礼度称,评分标准将由行政长官订定,一般而言,会视乎申请家团的人数、收入、成员中有没有长者、其居住环境等因素评分。
加强转售的限制。法案规定未经房屋局预先批准,不可转让经济房屋。当单位交付使用之日已满6年,或未满6年但有特殊情况,如家团中有成员死亡或患重病,经济房屋所有人方可向房屋局提出转让单位。转让的单位须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售价,并须优先售予房屋局,如房屋局不行使优先权,单位亦须售予符转让的单位须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售价,合申请经济房屋规定的要件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对于转售限制,山礼度指出,所提及转让单位须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售价,是以通胀、折旧率(用50年计算,每年约2%)两个参数计算。
单位空置的处理。法案规定,预约买受人及其家团成员一年内在经济房屋居住不足183日,属行政违法行为,将被科处相当于有关单位最初售价的10%至30%的罚款;如不在指定的期限恢复自住,房屋局可解除买卖预约合同。山礼度指出,局方有巡查队伍巡查经屋有否出现空置及租赁情况,举出如没有装修、安装电表,等同空置。
过渡规定。法案建议将有关申请人不可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的期间的规定修定为至选择单位之日,以及因继承拥有物业但资产总额不超过上限,可给予例外处理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法案生效前已开展的申请、获接纳的申请人、单位的预约买受人;经济房屋转售的限制的规定,适用于法案生效之日仍未选择单位的获接纳的申请人;单位空置的规定,适用于法案生效后所作出的违法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法案不适用于在生效前已选择单位的获接纳的申请人、单位的预约买受人及所有人,有关人士仍适用现行法律。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经过多年社会不断讨论、收集意见,行政会终完成修订“经屋法”法律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建议对“经屋法”作出多项调整,包括轮候方式、申请资格要件、加强转售限制等。对此社会相关人士又怎么看?
身兼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的妇联副理事长欧阳月胜表示,住屋问题一直以来均备受社会关注,认同是次“经屋法”修订能提升公共房屋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期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以配合明年经屋申请。长远而言,她希望政府能制订长远有效的房屋政策和整体规划,并创造更多可发展空间,回应澳门广大市民的住屋要求,共建澳门美好家园。
她认为分组抽签制度和计分排队制度各有利弊,但不论采用何种配售方式,首要前提还是要解决经屋的持续供应量问题,没有供应而单纯回复计分排序,始终满足不到居民的需求,一些较低分的家团只会依旧排在队尾,再完善的制度都只会变为空谈。
公共房屋事务委员陈家良认同放宽曾入住经屋、受惠四厘利息补贴的家团申请限制以及修改经屋转售限制的建议,认为能令更多合资格的居民买得到经屋,但质疑不可拥有物业的期限改为十年,时间会否太长,期望政府释放更多信息,解释收紧的原因。
公共房屋事务委员陈昭怡认同修改经屋法有助完善现在申请机制的缺失,但对于25岁以下的成年人“一刀切”不允许申请,令有急切需要的18至24岁人士零机会,认为此举有违政策原意;又认为未咨询公屋委意见及公开咨询就公布修法,难以取得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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