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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使用12张医疗券却被罚1.8万元,向中院上诉遭驳回

澳門日報 2021-08-03


本澳一名男子涉嫌使用12张亡母的医疗券,被初级法院裁定伪造文件罪及诈骗罪,罚款1.8万元。事后,男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


一名居民涉用已逝母亲医疗券,被初级法院裁定使用伪造文件和诈骗罪成,判罚18,000元。嫌犯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指出,看不出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违反一般的经验法则,嫌犯并非长居澳门,亦不能排除其在使用涉案医疗券时身处澳门的可能性,裁定驳回上诉。


意图获不正当利益


案情显示,2015年7月17日,嫌犯的母亲病逝。翌月27日,嫌犯母亲合共12张的医疗券被人利用身份证打印出来,并被冒充签名转给嫌犯。其后,嫌犯分别在一间医务所及一间X光检验公司使用上述医疗券。
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由于未能证实嫌犯在其母亲身故后,故意使用其母亲的身份证打印医疗券,因此,嫌犯被指控的一项使用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罪,罪名不成立;而被指控的一项伪造文件罪,考虑到嫌犯使用涉案医疗券时,其母亲已身故,相关医疗券均欠缺移转日期,且该等医疗券均在嫌犯母亲身故后才被打印出来,这些足以认定嫌犯清楚知道其所使用的医疗券上的签名是被人冒签的,但其仍使用该些载有属重要但不实内容的文件,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改判为一项使用伪造文件罪,判处120日罚金。另外,被指控的一项诈骗罪罪名成立,判处120日罚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180日罚金的单一刑罚,罚金日额100澳门元,合共罚金18,000元。如不缴纳或不获准以劳动代替,则易科为120日徒刑。
嫌犯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并没有证明嫌犯本人使用涉案医疗券,同时指出其并非长居澳门,而根据出入境记录,未能证明嫌犯于案发时身处澳门。
中级法院指出,原审法院在判案理由内列出形成其自由心证的理由,因此看不出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违反一般的经验法则、证据价值的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依据地提出上述理由,违反自由评价证据的原则。

另一方面,载于卷宗内的嫌犯的2017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的出入境记录,并不必然具有排除嫌犯在使用医疗券时(2015年8月)身处澳门的可能性,而嫌犯并非长居澳门的事实亦不能排除其在使用涉案医疗券时身处澳门的可能性。



图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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