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布的《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本月19日,澳门各界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对相关的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临时入出内地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负责入境出境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口岸管理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联系配合机制,推进综合管理。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应当交验澳门机动车,并提交有效证明、凭证:
(一)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和备案驾驶人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多次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含签证、签注)。
(二)澳门机动车登记文件(所有权登记凭证和登记折)。
(三)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少于临时入出内地期限。
(四)备案驾驶人内地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注册登记7年(含)以上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珠海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证明、凭证,利用信息系统核查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入境的电子备案数据,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应当与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以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珠海公安交管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重新核发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使用原号牌号码。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澳门机动车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车辆须悬挂澳门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澳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内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安全文明驾驶。澳门机动车在内地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依内地法律法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应当对澳门车以前入境行驶记录核查,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珠海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办;对已取得的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机动车入境申请。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核发、车辆和驾驶人备案、车辆入境出境记录、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及在内地行驶的监管。对于澳门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期滞留内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查处。反映意见渠道一是邮箱:gat_gaoj@gd.gov.cn。二是信函邮寄至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8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注明“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三是将意见传真至:020-3624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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