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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1,200万,涉黑社会组织!澳门最大宗高利贷案终审判决

澳門日報 2021-08-03


澳门最大宗高利贷犯罪集团案
终审判决
三人向赌客放数1,200万
赚取500万港元利润
其中最高获判12年徒刑




本澳有记录以来最大宗高利贷犯罪集团案有终审判决,案中3名主要被告在一审分别获刑16年、9年、9年徒刑后,辗转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裁定案中3人上诉败诉,维持中级法院判处他们分别12年、8年5个月和8年6个月的徒刑。


上诉终院维持原判

案情显示,至少从2016年开始,上诉人甲、乙、丙三人伙同多名内地人士组成一个团伙,有组织并有分工地在澳门多间赌场内长期通过向赌客借出贷款,并且在赌客赌博的过程中,收取三至五成不等的高额利息获利。

初级法院审议后,裁定甲“执行黑社会组织的领导或指挥职务罪”,判处其10年徒刑;裁定乙及丙触犯“参加或支持黑社会组织罪”,分别判处他们7年徒刑。另外,裁定甲、乙、丙三人以上述方式,分别触犯32项、20项和21项“为赌博的高利贷罪”,每项判处9个月徒刑和禁止进入赌博场地为期两年。数罪并罚,合共判处甲16年徒刑和禁止进入赌博场地为期20年的附加刑,合共判处乙及丙9年徒刑的单一刑罚和禁止进入赌博场地为期10年。


“黑社会组织”罪名

甲、乙、丙不服裁判,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裁定三人上诉部分胜诉,将三人的单一刑罚分别订为12年徒刑、8年5个月徒刑和8年6个月徒刑。三人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三名上诉人均认为判处“黑社会组织”罪罪名成立的决定存在错误,以及量刑过重。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根据第《有组织犯罪法》规定,黑社会罪的概念是从三个基本或核心要素的结合而构成:组织要素,即为了犯罪而合力及合意,所有人均明示或默示加入,明知全部犯罪目的并同意此目的,即使这些参与人从未会面及互不相识亦然;团伙稳定性要素,即在时间上维持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即使在具体情形中,这种稳定性未出现亦然;犯罪目的要素,即共同合意从事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


赚取500万利润

合议庭认为,据已认定的事实,众上诉人隶属一个至少从2016年中便开始在甲的领导下,以共同决意和分工合作的方式有组织并稳定地在澳门的赌场内实施“为赌博的高利贷罪”的团伙,他们为此共借出超过1,200万港元的款项,赚取了约500万港元的利润,因此,必须裁定三名上诉人“黑社会组织”罪的罪名。

关于“黑社会组织”罪的刑罚问题,合议庭指出,在刑罚的问题上,上诉法院只有当发现在量刑过程中未能遵守、错误适用或者歪曲了重要法律原则及规定时,才应干涉刑罚(更改刑罚),原因在于,上诉的目标和宗旨并非旨在消除法院在审理中被认可的必不可少的自由评价空间。合议庭认为,鉴于被上诉裁判筛选出了应予选取的事实资料,指出了可适用的法律规定,遵守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并对依法应予考虑的标准作出了应有考虑,所以必须确认所科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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