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为助儿子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本澳六旬妇与丈夫假离婚再与前夫假结婚……
02男子团聚期间与妻分居
导致居留许可失效
终院日前判男子上诉败诉
……
六旬妇人为求申请超龄儿子来澳,与丈夫假离婚后再与前夫“再续前缘”,警方处理相关申请期间揭发事件,先后拘捕3名男女。涉案疑犯姓吕,女性,67岁,澳门居民,保安员;第二疑犯姓钟,男性,70岁,内地居民,报称无业;第三疑犯姓王,男性,69岁,报称服务员。治安警近日处理一宗家庭团聚申请期间发现事有蹊跷,调查发现案中首两名疑犯上世纪70年代于内地结婚,并育有一子,直至2007年因生活不和离婚。随后吕某2009年与王某相识,二人“打得火热”在内地“闪婚”,而吕某因家庭团聚2013年取得澳门居民身份。
由于首两名疑犯的长子身处内地,为求助超龄儿子取得居澳权,吕王二人2016年离婚,吕某同年与前夫钟某“再续前缘”,计划先助钟某来澳,再申请儿子取得居民身份。治安警处理相关申请期间,发现已离婚的吕某与王某仍然同住,而第一及第二疑犯已无夫妻之实,调查期间有人承认假结婚,警方以伪造文件罪对三人落案起诉,移交检察院跟进。
- 男子与妻分居 -
失澳居留许可
2012年8月10日,甲以来澳与配偶团聚为由,获保安司司长批出临时居留许可,其后居留许可续期至2019年8月9日。2018年10月9日,甲的妻子向有关部门举报,称夫妻双方已分居数月,并有意声请离婚,请求取消甲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续期的听证阶段,甲并未否认夫妻双方已事实分居,仅强调是妻子要求其搬走,但其并未打算离婚。保安司司长于2019年1月7日作出批示,考虑到甲的临时居留许可依据是与配偶团聚,但实际上双方已分居数月,已不符合声请居留许可的条件,因此宣告甲的临时居留许可失效。甲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的理由不成立。甲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于上诉人所辩称不存在事实分居的情况,合议庭指出,其说法既没有相关事实支持,更与案件资料所显示的正好相反。《民法典》第1,533条和第1,534条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夫妻双方应居住在家庭居所,除非有“应予考虑的原因”(基于职业、家庭或健康等)。在本案中,上诉人离开了家庭居所,与配偶分居数月,其配偶更声明双方已分居并拟办理离婚手续,而上诉人并没有为“其已离开家庭居所数月,不再与妻子同居”的事实提出任何“应予考虑之原因”。
不符获批条件
合议庭认为,夫妻双方都在澳门居住,却在没有可予考虑原因的情况下不共同居住,这构成不批准基于家庭团聚而批出的居留许可之续期的理由。因此,上诉人已不符合获批居留许可的条件,根据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24条第一款规定,将导致其居留许可失效,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可参阅终审法院第80/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