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知多D】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商铺、住宅单位、车位等)是澳门较为常见的合同种类,当中牵涉众多法律问题,在澳门相关法律制度下,有关不动产租赁的合同形式、印花税以及所衍生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业主或租客均要留意相关法规!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会员、律师林晧欣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除须以书面合同方式订立外,合同上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签名亦须经公证认定,即“认笔迹”。
至于“认笔迹”的手续,根据《公证法典》第159条规定,出租人及承租人的签名可作较为简便的“对照认定”便可,即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上签名,再由本人或交由他人(例如房地产中介人)带同该租赁合同及签署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公共公证署或私人公证员办理有关对比笔迹的手续。
另外,亦可采用“当场认定”的方式进行“认笔迹”手续,即当事人可亲身在公证员面前,即场在租赁合同上签名。
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合同各签署人的签名没有“认笔迹”,则根据《民法典》第212条及第287条规定,可导致有关不动产租赁合同无效。
除上述“认笔迹”的手续外,根据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的规定,在办理“认笔迹”手续前,出租人须先缴纳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另外,根据将于今年3月31日起生效的第24/2020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的规定,出租人应自定义立租赁合同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印花税,相关税率为租用期总租金的千分之五。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修订的《印花税规章》第27条第3至5款规定,如当事人于租赁合同内,以仲裁协议约定由依法在澳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解决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租赁引起的所有争议,则应缴纳的印花税可获减半。不过,如果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废止或不遵守仲裁协议等,则须于15日内通知财政局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该局,并于自事实发生日起30日内补交获扣减的税款。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印花税规章》第27B条规定,如应缴税款高于6,000元,出租人可于订立合同起15日内向财政局申请按年分期缴纳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同时,第27C条亦规定,出租人在获许可作年度分期缴纳相关印花税后,如出租人及承租人约定加租、减租、合同期满前终止租约、延长合同期,出租人亦须在60日内通知财政局,并按情况补交或向财政局申请退还相关税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