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半前
善丰花园结构安全出问题
逾200户住客紧急撤离
政府索偿胜诉
七被告分别有责需赔偿最少3,800万元
重建后的“善丰”近月已封顶8年半前,提督大马路善丰花园爆出结构安全问题,二楼停车场主结构支柱爆裂,200多户住客须紧急撤离,相关损失赔偿已出炉。检察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原告)针对善丰花园的建筑商何荣标(第一被告)和荣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善丰花园地基和建筑的指导工程技术员JOAQUIM ERNESTO SALES(第三被告)、苏豪荟地段的所有人德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拆卸苏豪荟地段上旧建筑物北泰工业大厦的建筑商黎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被告)、苏豪荟地段地基钻孔桩工程的建筑商建新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第六被告)以及苏豪荟地段的拆卸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张念岛(第七被告)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通常宣告案,请求法院判处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连带方式向原告偿还后者为防止善丰花园倒塌、确保民众和临近楼宇安全以及为评估善丰花园的安全和稳定性所作出的开支合共12,805,589.66元,以及支付原告在善丰花园的完整解决方案出台之前为跟踪及监测该大厦、临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厦、澳华大厦和广兴大厦的结构所作出的开支。
社局另诉追讨垫支
在诉讼过程中,苏豪荟地段拆卸工程的承保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被告)和苏豪荟地段地基工程的承保公司汇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被传召以主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同时,社会工作局(第二原告)亦针对前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另一通常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向其偿还该局已支付予受善丰花园事件影响住户的费用和补助,以及向其支付该局在将来垫支的款项等。2个案件的卷宗被合并成1个卷宗,予以一并审理。
混凝土质量缺监督
在本案中,苏豪荟地段的桩柱安装方法和善丰花园2P9柱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该2P9柱爆裂,两者均是引致事件发生的适当原因。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均没有对用于兴建善丰花园的混凝土进行收货检测,也无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显然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及谨慎义务,应予归责。苏豪荟地段的桩柱安装工程是造成善丰花园地下土壤流失、大厦出现倾斜以及出现结构性损毁的成因之一,因此,第四被告负有对善丰花园的业权人作出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其已采取认为必要之预防措施亦然。由于无法证明第五被告负责苏豪荟的地基工程,因此第一原告针对第五被告提出的所有请求理由不成立。苏豪荟地基所采用的ODEX钻孔施工方法、善丰花园基础桩容易受土层潜在扰动影响的特性以及涉案区域的土质,使得苏豪荟的建筑工程对相邻的善丰花园造成危险,该工程属于危险活动,由于第六和第七被告未能证实已采取按当时情况须采取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善丰花园损害之发生,因此应对善丰花园的危险状况负责。由于无足够事实依据支持苏豪荟地段上原北泰工业大厦的拆卸工程与事件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第八被告应予开释。第九被告作为苏豪荟地段地基工程承保公司,按照其与第四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上限为500万元的赔偿。损害赔偿方面,法院指出应判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九被告以连带方式,向第一原告作全数返还。同时,考虑到善丰花园已开展清拆重建工程,还应判处上述被告以连带方式支付第一原告在主诉提起至善丰花园清拆前为跟踪及监测善丰花园、临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厦、澳华大厦和广兴大厦的结构所作出的开支。此外,善丰花园的封锁使得其住户暂失家园,需要额外花费开支另找地方安顿,而各独立单位的业权人对其单位的使用及享益亦受到妨碍,为此,截至2016年7月,第二原告已向善丰花园业权人合共支付25,396,500元特别津贴,故此第一至第三被告应被判处承担一众业权人所遭受的这笔已暂由第二原告垫支的财产损失。综上所述,初级法院裁定第一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以及第九被告(以500万元为限)以连带方式向第一原告支付12,805,589.66元,并以连带方式支付第一原告在主诉提起至善丰花园清拆前为跟踪及监测善丰花园、临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厦、澳华大厦和广兴大厦的结构所作出的开支,具体金额留待执行时结算。裁定第二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连带方式向第二原告支付25,396,500元的款项,以及第二原告在诉讼提起至善丰花园清拆前已垫支的其他与前述款项性质相同的款项,具体金额留待执行时结算;裁定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
多名小业主提诉讼
除特区政府外,至今亦有数名善丰花园的小业主共同针对苏豪荟地段的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就6个单位、4个车位的损失获得赔偿,目前相关诉讼程序仍然待决。初级法院还没有受理任何涉及善丰花园重建费用之诉的案件。
工务局局长陈宝霞今日受访表示,善丰花园重建工程进度理想,建筑物整体结构接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