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民没有遵守居家隔离,被控违反防疫措施。居民在初级法院获胜诉后,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指出,当局没有向该居民发出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书面命令,虽然能理解当局是在紧急情况下,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摒弃形式主义,但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须遵守。裁定驳回检察院上诉。案情显示,去年9月27日,一名居民经关闸入境本澳时,因不具备核酸检验证明,被送往仁伯爵综合医院核酸检测。随后,该居民签署了一份“接受医学观察声明书”,同意在其提供的地址接受医学观察,并承诺严格遵守“短期医学观察须知”的内容。声明书的要求,该居民由去年9月27日下午2时10分至28日下午2时10分为止须接受医学家居隔离。然而,该居民没有遵守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停留进行医学隔离,于去年9月28日,关闸出入境大堂卫生局人员将该居民交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站。检察院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起诉该居民。经开庭审理,初级法院作出开释的判决。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判书制作法官指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当卫生局局长、或由依法获赋予卫生当局权力的医生按照卫生局局长的指引,以书面方式作出行政决定,命令采取的医学观察措施,并具说明理由,尤其应载有疾病的特征及预计采取措施的期间,而行为人不遵守时,方构成同一法律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案中是否构成有关控罪的关键在于,涉案卫生局的回复公函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所要求的由有权限实体命令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要件。裁判书制作法官认为,有关公函并没有附随能显示有权限实体,曾以书面方式命令对该居民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行政决定,虽然能理解当局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摒弃形式主义,但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须遵守,尤其是可能令被管理者产生相关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