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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港来澳、搭船离澳最新防疫措施

澳門日報 2022-07-23


继珠澳通关核检有效期恢复至七日后
本澳多项出入境措施亦随之调整

从明日凌晨1时起

由香港来澳须持72小时核检阴性证明

由澳搭民用船只前往外地

须出示7天内核检阴性证明


仍须

隔离

明晨一时起

由港来澳持72小时核检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31/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规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3日凌晨1时起:1)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须在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通工具时出示采样日后72小时内符合卫生当局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2)废止第18/A/SS/2020号卫生局公告。违反者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有入境前14天内香港旅居史的人士,仍须按经第52/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修改的第48/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的要求接受医学观察。此外,按照卫生局最新修订的127.CDC.NDIV.GL.2020号技术指引,病毒核酸检测结果证明须为由医务专业人员进行或监督下采样的样本。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新冠肺炎的疫情,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及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3日凌晨1时起,所有拟由澳门出境登上民用船只前往外地的人士,须出示采样日后7天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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