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被检察院控以“袒护他人”等罪名
昨日大批媒体到场采访不法经营赌博及清洗黑钱案
司警局表示,就昨日上午发布的犯罪集团、不法经营赌博及清洗黑钱案作如下补充:
司警局人员于1月29日在该犯罪集团位于新口岸的办公地点进行调查期间,发现两名男女从上述地点取走大量文件及现金(折算约45万澳门元),两人起初拒绝交代及保持沉默,导致还有很多事实未澄清,按当时所获得的表面证据,司警局对两名嫌犯控以“加重盗窃”罪并移送检察院侦办。经移送检察院侦办后,周姓嫌犯供认受该犯罪集团的成员指使进入该办公地点取回涉案相关文件,为此,二人被检察院改控“袒护他人”、“犯罪集团”及“不法经营赌博”的罪名,而周姓嫌犯再被加控“违令”罪。嫌犯1﹕姓周,男性,55岁,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嫌犯2﹕姓陈,女性,42岁,澳门居民,为该公司财务副总监。
2021年11月,本澳警方侦破一宗涉嫌利用网络进行非法赌博的案件,并拘捕11名涉案人士。及后,警方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再将4名涉嫌不法经营赌博的人士拘捕及移送检察院处理。初步案情显示,4名涉案人士分别姓陈、姓蔡、姓周及姓陈,其中,首名陈姓嫌犯涉嫌与早前揭发的犯罪团伙共同经营不法赌博及清洗黑钱。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第3款,配合第1条第1款h项规定及处罚的“执行黑社会组织的领导或指挥职务罪”,该罪最高可处15年徒刑;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3条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该罪最高可处8年徒刑;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第1条规定及处罚的“不法经营赌博罪”,该罪最高可处3年徒刑,以及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第7条规定及处罚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该罪最高可处3年徒刑。侦查措施显示,蔡姓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违令罪”,周姓嫌犯和另外一名陈姓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331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袒护他人罪”,同时,不排除该3名嫌犯尚可能涉嫌触犯案中提及的有组织犯罪等犯罪行为。经对案中4名嫌犯进行讯问,考虑相关犯罪对本澳社会秩序和博彩业的稳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严重性质,为防范嫌犯逃脱和影响本案的后续侦查,刑事起诉法庭接受承办检察官的建议,对案中首名陈姓嫌犯采用羁押强制措施,并对其余3名嫌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连同本次缉获的4名嫌犯在内,本案至今共拘捕15名嫌犯,当中6人被羁押,其余9名嫌犯分别被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检察院将依法跟进该案的后续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