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完善刑法规定等
政府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由今日起至10月5日展开为期45日的公开咨询。法案建议完善“分裂国家”罪、修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完善“煽动叛乱”罪、调整犯罪主体界定、修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完善适用范围。咨询文本建议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保安司司长黄少泽致词表示,2009年实施的国安法对促进国家和本澳社会公共秩序起了极大促进作用,但国际和周边的安全形势在这十多年间已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家和澳门的安全与发展,正面临更多、更新和更严峻的问题和挑战。故需要与时俱进修改国安法,以适应新时代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需要和客观要求。
为此,特区政府适时审视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开展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深入研究国家安全理论、科学分析现实案例,以及进行广泛的比较法研究等,过程中得到了中央的关心和指导。经过长时间的认真准备,特区政府现在就完善法律拟出若干修订方向,包括强化法律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完善罪名和归责制度、订立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相匹配的专属刑事程序规定、合理调整犯罪主体范围和犯罪行为种类,以及引入多种更有效收集安全情报和防范隐蔽活动的预防性措施等。
黄少泽表示,冀透过是次修法克服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法律能达致与国家及香港特区相关法律的同等维护水平,使特区履行同等的安全标准,从而达致提升特区统筹管理维护国安事务的能力,全面预防和惩处危害国安犯罪。
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文本建议增加系列法律规定,包括增订“教唆或支持叛乱”罪、引入“情报通讯截取”措施、“临时限制离境措施”等。增订的“教唆或支持叛乱”罪,建议把与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犯罪行为相关教唆或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维护国家安全执法机构,依法可直接向电信商或网络通讯服务供应商,提取通讯记录及通讯使用者资料,为此须受检察院定期的合法性审查。但强调只可基于国安情报工作的目的进行,且需受“法官预先许可”和“检察院备案”的制度所约束,实施全程受司法监督,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临时限制离境措施,仅法官有权决定采取该措施,确保涉案人在较短期间内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搜证。同时保障其在尚未成为嫌犯前的其他合法权益。
一、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使《维护国家安全法》成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制中的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二、完善刑法规定,以更有效回应相关不法行为的独特性、严重性和危险性。三、增订与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及司法活动相适应的专属程序规则和特别诉讼措施等。四、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种类作出更全面的规范。五、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更好地保障澳门居民以及在澳门的其他人的安全、基本权利和自由。此外,增加“一般规定”章节,明确法律标的及宗旨、法律的适用范围、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以及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方面的主体责任,并为澳门特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及提供相关组织保障,确立基本的原则。完善适用范围,引入“保护管辖原则”,将任何人在澳门以外作出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纳入惩治范围。
修改国安法咨询文本建议,修改分裂国家、颠覆中央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等罪名。文本建议修改“分裂国家罪”,不再限于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者,明确旨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具体行为。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增加试图推翻、破坏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等罪状,并涵盖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颠覆行为。在“煽动叛乱罪”中,增补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动他人参与危害国家稳定的骚乱的罪状予以惩处。对于窃取国家机密罪,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中,使国家秘密被非法公开或被不获许可的人接触的行为,必须是犯罪人在利用职务、劳务身份或执行当局任务情况下保有国家秘密时方能作出。但事实上,知悉并泄露国家秘密的人未必具有相关身份,故建议对现行规定作出完善。另外,侵犯国家秘密行为本身已足对国家安全构成危险,因此建议有关行为一旦作出即受处罚,并对由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害,加重处罚。此外,无论是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还是“港区国安法”,都采取“国家秘密”表述。故是次咨询文本,也建议将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国家机密”提述,一律改为“国家秘密”,并将该罪名修订为“侵犯国家秘密”;而且由于“国家秘密”属于保密法律制度的重要规范内容,因此也建议不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对其作出定义。
黄少泽表示,争取10月底出台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总结报告,11月初完成法案文本,并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
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文本新增临时限制离境措施,黄少泽表示,初步设计首次限制离境3日,可续期一次2日,即最长可临时限制离境5日。
黄少泽指出,与港区国安法不同,修改澳区国安法是澳门特区自行立法,不会规范中央事权,不同于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修改建议同时充分尊重澳门既有法律体系特点,把刑法典第5编第1章8条罪名纳入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他表明,新法将按照澳门刑法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法律生效后的事实才追究,之前的不追究。被问法律生效后会否像香港般用得较密?黄少泽表示,希望法律生效后都无个案,如一旦有当然要依法执法。
有问及修法后会否令外资企业却步或离场?黄少泽表态不认同修法会令外资望而却步,强调国家安全是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发展。”国际及香港已有例子,如香港2019年修例风波及乱局对经济及民生影响深远,至港区国安法生效后,才对香港稳定起了重要保障作用。他认为,有国家安全,有澳门安全及稳定,是澳门经济不停向前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