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居家隔离条件、防护原则等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表示,因应疫情变化循序渐进调整本澳防疫政策,特区政府已准备疫情防控过渡期的应对预案,其中包括感染者居家隔离措施。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由12月14日起,新冠病毒感染者经评估后,可在家中进行居家隔离治疗。根据“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治疗指引”,新冠病毒感染者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在家中进行居家隔离治疗:
a.适用对象:无症状或症状轻微者;基础疾病处于稳定期,无严重心肝肺肾脑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等需住院治疗者;有自主生活能力者;若生活不能自理,至少有一名可照顾感染者的成年家庭成员;65岁或以上老年人、13岁以下儿童、孕晚期(28周或以上)孕妇、未控制良好的慢性基础性疾病者,由医务人员评估后进行确认。b.家居要求:尽可能在独立房间进行居家隔离,有条件者使用专用卫生间;房间应通风良好;房间内应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消毒产品及带盖垃圾桶。c.若家居条件不适合,也可以在特定的酒店租住房间进行居家隔离治疗。
a.居家隔离治疗人士应每天早、晚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c.每日需透过电子平台https://app.ssm.gov.mo/health_declare作健康报告(12月14日开通),以便医务人员了解病情;d.感染者有需要时亦可到新冠病毒感染者社区门诊就诊、致电感染者热线(28700600)查询;此外,抗疫专页将开设新冠病毒感染者专区,供查阅资讯。
居家隔离治疗时若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就医,必要时召唤救护车(电话:119、120或28572222):呼吸困难或气促;超过3天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度;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胸闷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
a.除外出进行核酸检测或取得生活必需品,又或在采取适当措施下进行紧急的事务外,须足不出户,拒绝一切探访,其他同住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者房间;b.若因领取食物、收取物品、放垃圾、外出进行核酸采样等打开房门时,应规范佩戴相当于N95、KN95或FFP2级别的口罩,并于开门前后做好双手清洁和消毒;c.外出接受核酸检测前,须先进行抗原检测并将结果上载至澳门健康码;d.在房间内单独用餐,餐具使用后应适当清洗和消毒;e.避免与同住人共享餐具、毛巾、浴巾、床单等物品;
建议至少在病程(出现症状或抗原/核酸阳性之日起计算)第4天或之后再进行抗原检测,抗原检测阴性后,视需要进行核酸检测。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自觉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以及新型冠状病毒快速抗原检测连续两次阴性,可恢复一般的活动。若工作性质经常接触老人或慢性病患者,则须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或Ct值≥35才开始进行接触老人或慢性病患者的工作。
a.同住人或其他人士,需在健康码内按要求进行申报曾接触感染者,申报后健康码将转为黄码(英文代码T);b.接触者须进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感染者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符合解除隔离标准后5天,期间每天外出前进行快速抗原检测;c.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外出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传播风险,不参加聚会、聚餐,不探访老人或其他免疫力较低者。居民如想了解更详进资料,可透过链结https://www.ssm.gov.mo/docs2/file/pv/PEgde4UlNZ3QwMNaS7lA/ch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