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休班警员知法犯法,涉嫌酒后驾驶私家车途经氹仔埃武拉街逆驶被巡警截获。有人拒绝接受酒精测试,更“挞朵”企图避责。保安司长办“警钟长鸣”中指出,虽然无法证明该名休班警员是否曾经饮酒,但其行为已触犯违令罪,昨日已移交检察院处理。涉案疑犯姓蔡,男,36岁,澳门居民,报称治安警员。
治安警发言人表示,值勤警员前日凌晨巡经氹仔埃武拉街与哥英布拉街交界,发现蔡某驾驶的私家车逆驶及无开车头灯,上前截查。由于蔡某满身酒气,警员要求其接受酒精测试。期间有人自称“伙记”,并承认当晚参加婚宴时曾饮酒,但拒绝呼气测试或送院检测酒精。在场警员多次劝诫不果,将其拘捕并移交检察院跟进,并检控逆驶及无开车灯。经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判决,蔡某被判处4个月徒刑,缓刑2年,并禁止驾驶5个月。治安警发言人称,蔡某2008年入职。事发后,治安警察局已于昨日开立内部纪律程序调查,依法追究其触犯违令罪及交通违例的纪律责任。治安警对事件深表遗憾,强调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该局表示一直重视人员职业操守,领导层已即时责令各级主管加强纪律教育及监督,严正要求所有人员注意个人行为操守,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一名交通事务局顾问高技涉私用公交车,不服初院的定罪及量刑,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罪成,判刑1年,缓刑2年,并需要向特区捐献1万元。
横琴澳大的河隧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原由跨政府部门组成的“河隧工作小组”跟进,2017年12月将“河隧管理及保养服务”改公开招标,合同订明承判商需提供车辆予监督实体人员的内容,车辆是人员对隧道巡查及往返开会地点等公务时使用。嫌犯当时为交通事务局的顾问高技,代表该局成为小组一员,可使用车辆作公务用途。控罪指至少自2019年12月3日起,嫌犯13次运用职务上的固有权力,直接要求受监督公司的员工接载其处理私事,包括接载其家人,接载其上下班、到氹仔买菜、看医生等。初级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判处嫌犯13项“滥用职权罪”罪成,每项判监5个月,合共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附带要在判决确定后1个月内向特区支付1万元捐献的条件。嫌犯在上诉中提出涉案司机并非由特区聘用而是受聘于私人公司,没有影响行政当局的公正性及有效性,没有侵害“滥用职权罪”拟保护之法益;其也没想过行为属不法,倘不这样认为,其行为则符合《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之对事实情节之错误。
中院法官蔡武彬、陈广胜、谭晓华审理案件。就第一点,蔡武彬在判词中指出,上诉人作为“河隧工作小组”成员的身份,毫无疑问,已足以让人对行政当局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对于是否有犯罪故意,上诉人清楚知悉仅可在公务时用车的合同内容,又明知其身份与受监管公司之间的特殊性,不但没有避嫌,更要求受监管公司的员工协助其处理私人事务,行为已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亦不存在刑法上对事实情节的错误。合议庭也认为上诉人不能受惠于连续犯制度,其没有明确阐述可相当减轻其罪过的外在诱因的情节具体究竟有哪些;原审法院在5个月至3年9个月徒刑的抽象刑幅中只选判了1年6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也已是轻无可轻。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