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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因“望多一眼”遭围殴致残,三人上诉获减刑

澳門日報 2023-10-12


一名中学生前年疑因目睹吵架

遭4人殴打昏迷,脑部受伤

案中5名被告

皆不服初院判决,上诉至中院

其中3人获减刑



事件约两年前发生于文化中心广场
约两年前,本澳一名中学生疑因为“望多眼”正在吵架的一对男女,遭到4名男子殴打至昏迷,脑部严重受伤。初级法院认定施袭者是因为“微不足道”的事宜打人,触犯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囚3年6个月至10年;还有一名没有救助受害人的施袭方同伴,被判囚1年。5人均不服判决,上诉中院要求改判普通伤人或减刑、开释。上诉部分得直,首两名被告的刑期由9年、10年减至7年、8年。


五被告皆有前科


5被告均有犯罪前科。首被告2008年因吸毒、抢劫、诈骗,加上2011年被判贩毒罪成,要服刑9年3个月,2017年10月18日刑满出狱。

第二被告先后触犯加重强奸罪、与未成年人性欲行为等罪名,2014年被判刑11年9个月。其后获假释,假释期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12月26日。当中一单案,原本2012年初院判其触犯一项对儿童的性侵罪囚4年,检察院上诉后,中院改判触犯加重强奸罪囚8年。

第四被告2018年被判一项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囚1年3个月,缓刑2年。第五被告2009年贩毒、藏毒、持有吸毒工具,被判刑9年1个月;2013年伤人被判刑5个月,曾获假释,2017年获给予确定性自由。

至于第三被告,是新口岸伦敦街卡拉OK围殴命案其中一名被告,2014年7月25日被判一项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致死罪、一项普通伤人罪成,入狱8年5个月,获假释由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2021年6月3日获给予确定性自由。

原本5人都被控一项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原审认为第三被告只是触犯一项帮助之不作为罪,判处5人分别监禁9年、10年、1年、3年6个月、3年6个月。检察院就第三被告罪脱这部分上诉中院。


伤者被打至伤残



原审法院认定,2021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辅助人(被害人)在文化中心玩滑板,和友人离开之际,望向刚在卡拉OK消遣完的被告一方,当时首被告和其中一名朋友发生口角,结果遭到对方辱骂及攻击。期间首被告曾以滑板打辅助人的头部,第二被告再用脚踩同一个位置。被害人被打至失去知觉,第三被告见状捉住被害人手臂拖行一至两米,发现被害人还有呼吸,遗下被害人离开现场。事后首四名被告继续到某的士高消遣。

被害人由友人报警送院,当时处于昏迷,接受约3小时的脑部手术。事后经诊断有13%长期部分无能力(伤残)。不仅担心影响中学成绩,还有将来升学及就业前途。

中级法院今年6月判决(上诉案第213/2023号)。就检察院的上诉,根据相关证据和分析原审的理由说明,认为不存在“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的瑕疵,故予以驳回。

首两名被告在上诉中均指被害人曾经有挑衅言论(第二被告指辅助人曾说“要嘈回家嘈”),首被告又指知道当时可能被被害人等人录像,并受到酒精影响,并非因“微不足道”的动机打人。

中院表示,有关说法只有他们提出,即使证明属实,也不能改变法律定性,因为因有关言论而将他人打致危及生命的地步,“完全可以认为是出于鄙视人类生命价值的非常高的可谴责性的恶劣秉性”。有否拍摄一事,更没有任何被告提及,故原审是否认同纯属自由心证范围。


次被告恶性更大


不过中院认为首两名被告的量刑均过重,对于第二被告认为其刑罚不应比首被告重,中院则指他在被害人头部受伤后仍用脚踏同一位置,手段残忍、恶性更大。且在假释期间犯案,案后3个多月才被警方截获,首被告则有自首情节,改判首被告囚7年、次被告8年。第四、第五被告的刑期都没有过重之处,维持原判。并维持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至于第三被告被判一项帮助之不作为罪,上诉的其中一项主张是自己不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中院认为,不作为者明知需要帮助有严重紧急状况之人时,但接纳或不理会该危险状况,已构成该犯罪。不过认同1年徒刑过高,5个月已足够,考虑到其在假释期间犯罪及其前科,不能以罚金代刑,亦不能给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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