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仍可以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点击蓝字关注☞ 律法新声 2024年10月09日 22:14

来源:律道说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裁判要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中原兴航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

根据安阳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安阳中院作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庄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安文证经字第748号公证书终结执行。由此可知,(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是基于柏庄石油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阳中院应当在受理中原兴航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安阳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精彩推荐:

1、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2、自然资源部明确: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

3、最高法: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

4、总有人问律师: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2023统一答复

5、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的证明,我们找谁开?这次全给你说清楚

6、全国律协发文: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7、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阔别十年,第三次回到最高法!

8、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End -

2024更值得关注的法律自媒体

↓↓↓等待您的品鉴↓↓↓


律法新声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众号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传播法律声音与智慧,分享经典案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律法新声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