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司法案例:停车时占用他人车库,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拘役3个月
来源:律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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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深夜回家,发现自家停车库被他人占用,车上还没有联系方式,一气之下直接将车库卷闸门拉下并上了锁,想着等车主联系自己时再跟对方理论。可不料,次日男子跑到车库一看,眼前的一幕却让他傻眼了:车主自行撬锁将车子给开走了。男子报警称有人盗窃,可车主却认为自己只是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南京中院)
看着被撬掉的锁头,杨先生怒从心起,这人太不讲道理了,随意占用别人家的车库不说,竟然还一声不吭,把门锁给撬掉,将车子给开走了。这简直就是欺人太甚了。
前一天晚上,杨先生加班回家,想着早点把车辆停稳,回家洗个热水澡休息,可当他把车辆驶入自家车库时,却发现里面停着一辆车。
杨先生不得不下车,绕着这辆车找了一圈,却没有发现任何的联系方式。
他又打电话给妻子,问是不是家里来了亲戚或者附近邻居把车停自家车库了?
妻子被猛然惊醒,没了好脾气,说:“没有人跟我说把车停我家车库啊,你给人打个电话,让对方让出来不就好了吗?”
这样一折腾,杨先生心中也已经恼了,自家小区本就车库紧张,自己回家晚,早已经没位置了。
他不得不再次启动车辆,将车子开到大马路划定的车位停下。
走路回家的路上,他越想越气,自己本就精疲力尽了,这会更累了。
回到车库门前,他将卷闸门拉下,并上了锁,还特意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想着等次日一早再跟对方算总账。
杨先生一觉睡到次日上午,可电话却出奇的安静,难不成对方不用开车出去的吗?
他匆匆洗漱,跑到车库一看,却发现自家车库的卷闸门被人撬了,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杨先生一气之下,报了警,说自家车库被人撬锁盗窃,停在里面的车辆不见了。
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占用杨先生家车位的男子胡某。
胡某的解释:前一天晚上,自己晚上12点多回到小区,在小区找了几圈,发现杨先生家的车间卷闸门拉起来了,里面是空的,以为是空车位,就把车停在里面了。
次日自己急着上班,一时情急,把门锁撬了,将车辆开出来了。
自己本想着晚上回小区后,再跟杨先生一家赔礼道歉的,没想到杨先生却报了警,这事确实是自己做得不对,自己愿意赔偿车位的占用费和门锁的费用。
杨先生却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他坚持要求对胡某进行严惩。
1、检方以盗窃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院认为:胡某将车辆停放在杨先生的车库,杨先生上锁后,杨先生对车辆负有保管的义务,但是胡某却在未通知杨先生的情况下,砸掉门锁,进入车库,秘密将车辆开走,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对胡某进行追责。
2、胡某却认为自己开走自己的车辆,自己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胡某说自己没有非法占有杨先生家财物的主观故意,只是不小心把车辆停在了胡先生家的车库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事发当晚,杨先生发现自家车位被人占用后,可以报警或者联系小区物业处理,而不是私扣自己的车辆。
自己将门锁砸坏,将车辆开出,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自己占用他人车位,撬掉门锁,顶多算民事侵权,自己并未犯罪。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家的车位紧挨着自家住宅,且有墙有窗,是杨先生住宅的延伸。
胡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入杨先生家的车库,后在发现车库上锁后,又撬掉门锁,强行进入,影响了杨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事发后,胡某赔偿杨先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胡某处拘役3个月。
对于这个结果,有人说判罚太重了,占人车位,将车辆开走,赔偿车位占用费就可以了。
但是也有人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胡某的胆子太大了,占用车位后,业主留了联系方式,不联系人家,反而私自砸坏人家门锁,太嚣张了,就应该重罚。(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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