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鉴定意见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鉴定中心又向法院发出撤销鉴定意见书的函,如何处理?

点击蓝字关注☞ 律法新声 2024年11月25日 21:24

来源:律道说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参考案鲁某某诉贾某、某保险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16-2-333-003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5)皖民提字第000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鉴定机构即作出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中,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鲁绪明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符某质要求,所作出的[2013]临鉴字第6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已经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对鉴定意见形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故贾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贾祥在原审中提供的视频,仅能反映鲁绪明在户外平地行走、坐下、喝水、拍腿等活动,不能证明鲁绪明在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方面不需要护理,故不足以推翻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已被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为有效证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即向一审法院发出《关于撤销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的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妨碍了民事诉讼,应为无效。、

评析意见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60期(2017.2)

该案例涉及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法院应对鉴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但对鉴定机构要求撤回鉴定意见的情形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在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材料完备、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鉴定意见不能随意推翻。

本案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皖医鉴定中心对鲁某明伤情等作出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已作为生效裁判的主要依据。安徽皖医鉴定中心在生效裁判作出后,以函的形式要求撤销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妨碍了民事诉讼。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据该撤销函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精彩推荐:

1、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2、自然资源部明确: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

3、最高法: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

4、总有人问律师: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2023统一答复

5、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的证明,我们找谁开?这次全给你说清楚

6、全国律协发文: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7、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阔别十年,第三次回到最高法!

8、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End -

2024更值得关注的法律自媒体

↓↓↓等待您的品鉴↓↓↓


律法新声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众号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传播法律声音与智慧,分享经典案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律法新声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