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经多次释明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来源:律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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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5624号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该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问更可能是借货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变更诉讼请求,该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就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瑞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审认定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本案中,因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的结算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瑞隆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不足以证明瑞隆公司、中恒信公司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协议、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综合证据情况认定,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之间更可能是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瑞隆公司仍坚持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故原审判决驳回瑞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瑞隆公司可就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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