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 附:最新规定+典型案例
来源:律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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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指南》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及审查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受害人伤情经鉴定构成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重磅!上海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海高院最新规定
抚养人伤残等级 | 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100% |
三级伤残 | 100% |
四级伤残 | 80% |
五级伤残 | 60% |
六级伤残 | 40% |
七级伤残 | 20% |
八级伤残 | 0% |
九级伤残 | 0% |
十级伤残 | 0% |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
潘某锋与王某某、上海浦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9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潘某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潘某锋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为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5073.3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27609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潘某锋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潘某锋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4324号、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能否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对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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