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与保障
经济保障,像杜撰的“经济自由”一样而且往往是更有理由被人看成是真正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既正确而又重要的。在那些没有信心靠自己的奋斗找到前途的人们当中,很难找到独立的精神或坚强的个性。然而,经济保障这一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
首先,我们不妨把两种保障对比一下。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在自由社会里,这种绝对的保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也不应当把它当作特权给予任何人,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其完全的独立才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种保障中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或者说,一个人或集团与其他的人或集团相比较的相对地位的保障;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的保障和一个人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这种区别大体同下面这种区别相一致,即为一切在市场体系以外和补充市场体系的人提供的保障,与只能为一部分人提供,并且只有控制或取消市场才能够提供的保障之间的区别。
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向所有人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至于在应该予以保证的具体标准方面,是有一些困难问题的;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那些依赖于社会的人们是否应当无限制地享受一切同其余的人一样的自由呢?处理这些问题时,稍不经心,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也许甚至危险的政治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个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在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早已获得了这种保障。
也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应该帮助个人对那些生活中的普通意外事件作出准备,因为这些意外事件是不确定的,所以很少有人能够为之作好充分的准备。在那些避免这种灾害的愿望和克服这种灾害的后果所付出的努力,通常不会因政府提供了援助而被削弱的领域,如疾病和事故——简单的说,这里所探讨的,是真正可保险的那些灾害——在这些领域里,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对于这些计划的细节,那些愿意保持竞争制度的人和那些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制度来代替它的人的意见,在许多方面是不会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的名义下,有可能推行一些促使竞争或多或少地失掉效力的措施,但在原则上,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是与维护个人自由没有抵触的。属于这一类的,还有通过政府对遭受天灾(像地震和洪水)的人的救助来增加保障。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
最后,还有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即向经济活动的普遍波动和随之而来的、间歇发作的大规模失业的浪潮作斗争的问题。这当然是我们今天最严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虽然它的解决需要大量正确的计划,但它不需要,或者至少不一定需要,那种特别的计划,那就是按其倡导者的主张,要用它来代替市场的那种计划。其实,许多经济学家都希望在货币政策方面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这甚至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都不会相容的。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只有通过对大规模进行的公共工程进行灵活的调节,才能有希望获得真正的成功。这或许会对竞争的范围产生更严重的限制;并且,在进行这种实验时,如果我们要避免使一切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于政府支出的方面和数量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仔细注意我们的步骤。但这既不是唯一的,并且,在我看来,也不是对付这个经济保障最严重的威胁的最有希望的办法。无论如何,我们为保护经济活动不遭受这些波动作出的必要努力,并不会导致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的那样一种计划。
对于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影响的这种保障计划,是另一种保障计划。这种计划意在保护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减少;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给人带来极大困苦的损失,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的根据,但它们却是与竞争的制度形影不离的。因此这种对保障的要求就是对公平报酬的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即一种适用于主观评价的报酬,而不是和个人努力的客观结果相适应的报酬。这种保障或公平似乎是与个人选择自已的工作的自由不相容的。
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已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即使这与主观的评价无关,也必须如此。虽然所达到的结果,常是与他们的努力和决心相适应的,但这在任何形式的社会里都不可能总是如此。尤其在某些职业和特殊技巧的有用性由于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发生变化的许多情况里,更不会是这样。我们大家都了解,当某种对社会其他的大有很大利益的新的发明,使一个受过高级训练的人辛辛苦苦学得的技能忽然失去了价值时的这种惨状。过去100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一类的例子,其中有一些顷刻间便影响到数以万计的人们。
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都会受到不是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那些遭受这种不幸的人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这种要求当然是会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持的。对于这种要求的普遍赞同的结果是,各地的政府都采取行动,不但保护受到这种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
然而,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这样一种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真地加以争取。真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有任何关系。一切都要凭当权者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预见到什么,以及他的用意是好是坏所持的见解来决定。这样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专断的。运用这个原则必然会形成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一种局面。这样一来,报酬的差别就不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并且,就连那些受到影响的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值得承担某种变动所要带来的麻烦。
但是,如果在任何社会里总是必须的、人们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分配的那些变动,已不可能再用金钱的“奖”“惩”办法(这同主观评价并无必然的关系)来得到实现的话,那就必须直接用命令来执行。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障的时候,他既不能够仅仅因为他喜欢那个工作便被允许留在原岗位上,也不能够选择他所喜欢的其它工作。由于取决于他的工作变动或不变动而得到好处或受到损失的人不是他自己,因此,就心得由那些掌握有效收入的分配的人代替他作出选择。
这里所出现的关于适当刺激的问题,通常都是被当作一个主要是人们是否有尽最大努力工作的意愿的问题来讨论的。这虽然是重要的,但不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问题不仅是在我们要人家作出最大努力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以相当的报酬。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让他们自由选择,如果要让他们能够判断他们应做什么的话,那就必须给他们某种容易理解的准则,使他们可用以来衡量各种职业的重要性。如果人们提供给一个人的好处同他们对社会的用处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即使具有世界上最好的意愿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在各种各样的取舍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要知道一个人应不应该由于一种变动离开他已开始爱上了的一个行业和环境而另换一种行业和环境,就必须把这些职业已经改变了的对社会的相对价值表现在这些职业所提供的报酬上面。
这个问题当然是更加重要的,因为事实上除非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不然的话,世界上的人们是不大可能作出最大努力的。对大多数人来说,要竭尽全力做某事,就需要施加某种外来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刺激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无论在一般的劳动中或管理活动方面都一样,把工程技术应用于整个国家(这就是计划的意义)“会引起一些难于解决的纪律问题”,这是一位对政府计划有很多经验,并且把这一问题看得清楚的美国工程师所讲的话。
为了进行一项工程,围绕着这项工程,应该有一个大量的非计划的经济活动。应该有一个地方,可以从那里吸收工人,并且,当一个工人被解雇时,他就应该离开那个工作,他的名字也应在工资簿上被注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自由的后备,要维持纪律就得像对待奴隶劳工那样非用刑不可。
在行政工作领域内发生的对工作疏忽的制裁问题,虽然形式不同,但也一样严重。竞争经济的最后手段是诉诸法警,而计划经济的最后制裁则诉诸绞刑官,这句话说得很好。不得不赋予任何一个厂长的权力仍然会是相当大的。但在一个有计划的制度中,厂长同工人的情况一样,他的地位和收入不能单单取决于他所指导的工作的成败。由于风险和利润都不属于他,因而作出决定的,不可能是他个人的判断,而是他是否按照成规做他应做的工作。一个他“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错误,不是他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对社会的罪行,并必须这样来加以处理。只要他平平稳稳地尽好他能够客观确定的责任,他的收入或许会比资本主义厂主的收入更稳定,但如果真的失败了,那么对他形成的危险就比破产还要严重。只要他能使上级满意,他可能在经济上是有保障的,但这种保障是以牺牲自由与生命的安全为代价的。
我们必须要讨论的那个冲突,实际上是两种不相容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一个基本冲突,这两种组织,往往被人根据它们表现出来的最独特的形式描述为商业式社会和军事式社会。这两个用语或许是不幸的,因为它们让人们注意的是那些本质的东西,并且使我们难以看出,我们面临的只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实际的选择,而没有第三种可能性。要么就是选择和风险两者都系于他一个人,要么就是让他将两者都免除。事实上,军队在许多方面的确是我们熟悉的并最接近第二类组织的,在那里工作和工作者都同样由当局者分配,在那里,如果缺粮,大家都同样减食。只有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才被给与充分的经济保障,并且通过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整个社会,能使所有成员都得到这种保障。然而这种保障是和对自由的限制与军事生活的等级制度分不开的——这是兵营的保障。
当然,把一个在其它方面完全是自由的社会的某些部分,按照这一原则组织越来,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没有理由说明这种形式的生活,以及它必然会有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为什么不应该让那些喜欢它的人来实行。其实,按照军事形式组织志愿劳动队,可能是政府为一切人提供工作机会和最低收入保障的最好形式。这一类型的一些建议,在过去很少被人接受的原因,是由于那些愿意用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总是要求,如果他们放弃他们的全部自由,那就也得剥夺那些不准备这样做的人的全部自由。要为这种要求找到正当理由是很困难的。
但是,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军事化组织并没有说明,如果把军事化组织扩展到整个社会,那么,社会将是什么样子。只要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才是按军队的方式组织的,这个军队式的组织成员的不自由,就会由于这一事实而减轻,即如果那些限制变得过分令人讨厌的话,他们还有可以移往的自由区域。假使依照吸引着许多社会主义者的那个理想,把社会组织成一个大的单一的工厂,我们想描绘这种社会究竟像什么样子的话,我们就得看古代的斯巴达,或者当代的德国——它经过了两三代人朝这个方向努力以后,现在也差不多达到那样的社会了。
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社会里,似乎不可能有很多人真心愿意以这种代价来换取保障。目前,各处都在奉行的政策,即把有保障的特权时而给与这一集团,时而给与那一集团的政策,却很快地在造成一种对保障的追求比对自由的热爱更日趋强烈的局面,其原因是,随着每一次把完全的保障赐予某一个集团,其余的人的不安全就必然增加。如果你保证把一块大小不定的饼的固定的一部分给与一些人的话,那么,留下来给其余的人的那一部分波动的比例肯定要比整块的饼的大小的变动为大。并且,竞争制度所提供的保障的重要因素——多种多样的机会——就越来越少了。
在市场制度的范围内,只有像所谓限制主义(但它几乎包括实际上实行的一切计划!)那样的计划,才能够把保障给与特定的集团。所谓“控制”,即限制产量,使价格能够获得“适当的”利润,乃是在一个市场经济中能够保证生产者获得确定收入的唯一方法。但这一定会使向他人开放的机会减少。如果生产者,不管他是厂主或是工人,得到免受外人杀价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其他那些境遇更坏的人遭到排挤,不能在这个相对地比较繁荣的受控制的工业中分享一份。每一种对进入某个行业的自由的限制都会减少行业以外的人的保障。并且,由于其收入用这种方法得到保障的那些人日渐增加,对收入受到损失的人开放的可供选择的机会的范围就受到限制;对于那些受到任何变动的不利影响的人,想要避免他们收入锐减的机会也相应地减少。日益增多的事实证明,如果许可每个情况改善的行业的成员排斥其他人,以便自己的获得通过较高工资或利润表现出丰盛收益的话,那些在需求下跌的行业里的人就无路可走,而且每次变动便成为大规模失业的根源。毫无疑问,基本上最近几十年来用这些方法来争取保障的结果,才大大地增加了大部分人的失业和从而引起的无保障。
在这个国家,这样的限制,特别是那些影响到社会中中等阶层的限制,仅在较近的时期才获得其重要性,我们目前尚难认识它们的全部后果。在一步变得严酷了的社会里,一些人被摈弃于有保障的职业范围以外,并且有一个鸿沟把他们同那些有工作的幸运者隔离开来,而后者的无人与之竞争的保障使他们没有必要稍为退让一步以便为那些无保障者留出一席之地。无职业保障者之地位的完全绝望以及他们同有职业保障者之间的鸿沟,只有亲身经受过的人才能体会得到。这不是幸运者放弃他们的地位的问题,而只是他们应当通过减少自己的收入,或者往往甚至只是通过对改善自己处境的希望作出某种牺牲的办法来分担共同的灾难的问题。妨害这样做的乃是他们认为他们自己有资格享受“生活水准”的保护、“合理价格”的保护、或者“职业收入”的保护以及在这种保护中他们所受的政府的支持。因而,现在产生剧烈波动的不是价格、工资和个人收入,而是就业和生产。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残酷剥削中,从来没有哪种剥削比一个较不幸的生产者集团中的成员从一个基础稳固的集团那里受到的剥削更恶劣、更残酷的了,而这是对竞争进行“调节”所造成的。很少有什么口号比“稳定”特定价格(或工资)的理想为害更大了,因它在稳定一部分人的收入的同时,却使其余的人的地位越来越不稳定。
因此,我们越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并且,更糟的是,在作为一种特权而得到保障的那些人的保障和没有这种特权的人日益增加和无保障之间的对立也变得越大。并且,保障越具有特权的性质,而没有特权的人所面临的危险越大,保障就越为人们所珍视。随着有特权的人数的增加,在这些人的保障和其他人的无保障之间差别的增加,就逐渐形成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价值标准。给人以地位和身份的不再是自立,而是有保障,一个青年人拥有领得年薪的确定权利比对他怀有飞黄腾达的信心更是其结婚的资格,而无保障则成为贱民的可怕处境,那些在青年时就被拒绝于受庇护的领薪阶层之外的人,要在这种处境下终某一生。
由国家默认或加以支持的、以限制性措施来寻求保障的普遍努力,随着时间的进展已经产生了进步性的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像在其它许多方面一样,是德国人领先,而其它的国家则继而仿效。这个发展已由于社会主义教育的另一种影响而被加速了,这种影响就是轻蔑一切带有经济风险的活动,以及对那些值得冒险去争取但只有少数人能得到的利润,加以道德上的诽谤。当我们的青年人喜欢薪水稳定的职位而不喜欢企业的风险的时候,我们不能责怪他们,因为他们从小就听人说过,前者是高级的,更不自私和更公平的职业。今天这一代的青年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成长起来的,即无论在学校中或在报纸上,都是把商业企业精神看成是不名誉的,把赚取利润说成是不道德的,把雇用100个人视为剥削,却把指挥100个人说成是光荣的。年纪大些的人也许认为这种对当前情况的说法未免言过其实,但大学教师日常的经验无疑证明:由于反资本主义的宣传,在英国价值标准的改变远远地走在迄今已发生的制度改变的前面。现在的问题是,在通过改变制度的方法来满足新的需要的时候,我们会不会并非不知不觉地把我们仍然估价较高的那些价值标准毁灭掉呢?
用一、二十年前还能够被人们看作是英国式社会和德国式社会的对比,来说明保障的理想战胜自立的理想所必然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再好不过的。无论在德国其军队势力有多么大,如果把英国人所认为的德国社会的“军事”性质,主要地归因于它的军队势力,那是大错特错的。这两种社会的差别远比能用那种理由进行的解释更为深刻,并且,德国社会的特质,无论在军人势力软弱或很强的社会阶层里,都同样存在着。使德国社会具有特质的,与其说是差不多在所有时期,在德国比在其他国家有更大的一部分人民为进行战争而被组织起来,勿宁说是德国把这一类型的组织用于许多其他的目的。赋予德国社会结构以特点的,是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有更大部分的社会生活被有意义地自上而下组织起来了,并且德国有那么多的一部分人民不把自己看成是独立的,而把自己看做是被指派的官员。正像德国人自己所夸耀的那样,德国早已成了一个“吏治国家”,在这种国家中,不但在公务员中,而且几乎在一切生活领域内,收入和身份都受到当局指定的保证。
虽然自由的精神是否可能在一切地方都被强力所消灭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否任何人都能成功地抵抗住在德国自由被慢慢窒息的那个过程也同样不是肯定的。在那些想要获得荣誉和地位,几乎只有靠当一个国家薪给人员来实现的地方,在那些担任被委派的任务比选择自己擅长的工作被认为是更应受到称赞的地方,在所有那些官阶制度中没有一个被认可的地位,没有要求固定收入的权利的职业,都被看作是低级的,或者甚至是不体面的地方,要想有很多人都长期地宁愿要自由而不要保障,这未免是奢望。在那些除了从属位置上获得的保障外其它一切位置都很不安全,并且处于其中的人,无论成功或失败都同样会受到轻视的地方,只有少数人才能抵抗得住那种以自由的代价来换取保障的诱惑。事情一旦到了这种地步,自由在实际上就差不多成了一种笑柄,因为只有牺牲世界上大多数的好东西才能买到它。在这种状态下,难怪愈来愈多的人开始感到,没有经济保障,自由就“没有占有的价值”,并且,都感到情愿牺牲自由来争取保障。但使我们感到不安的是,我们发现拉斯基教授所采用的正是同样的一个论证,这个论证比其他任何论证都更有助于诱导德国人民牺牲自由。
防止出现赤贫的适当保障,和减少那些会把努力带到错误的方向上去的可以避免的原因以及随之而来的失望,必须是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这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要这些努力获得成功而又不损害个人自由,那就必须在市场以外提供保障而让竞争自然地进行而不受到阻挠。为了保存自由,某种保障也是不可少的,因为大多数人只有在自由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那种风险不是大大的条件下,才愿意承担那种风险。这虽然是我们决不应忽视的一个真理,但危害最大的是现在流行在知识分子的领袖们当中的,以自由为代价来赞扬保障的那种风尚。
重要的是,我们应当重新学习坦白地面对这一事实:即只有花代价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们个人来说,我们必须准备作出重大的物质牺牲,以维护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希望保存自由,我们就必须恢复作为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自由制度之基础的那种信心;这种信心曾经被本杰明·富兰克林表现在一个适用于我们个人的生活,同时也适用于一切国家的生活的句子里:“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