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研究最大“冤假错案“:封建社会
从秦到清根本不是封建社会
文:许小年 来源:经济观察报
这是中国历史研究中的最大“冤假错案”。从秦始皇到清宣统,明明两千年的王朝,硬被张冠李戴地定性为封建社会,致使天下以讹传讹,谬误流行至今。适时纠正这一错误,准确判断这两千年的性质,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何以长期停滞不前,而且可以为研究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何谓封建?由《大英百科全书》可知,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用于描述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在各种著作和研究中,这个词的含义不尽相同,最宽泛的定义涵盖了西欧中世纪全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而最狭义的用法仅指具有贵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间的契约关系。
定义无论宽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约关系为封建社会所特有,画龙点睛地道出了封建社会的实质。封君赐予封臣一份领地或采邑,为封臣提供保护;作为交换,封臣宣誓对领主的忠诚,以及承诺进贡、劳役和兵役等义务。封臣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较为完整的治理权或统治权,主要包括司法、财政和军权。土地与治理权是否结合在一起,封臣是否拥有治理权,这是区分封建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的关键。
在中文文献中,“封建”一词经常被简化地拆解为封土建国或封爵建藩,建国或建藩准确地说明了封建社会的实质——政权的逐级承包。西欧历史上大致有国王—诸侯—骑士的三级承包,日本为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国的西周则是周天子—诸侯—大夫三个等级。下级封臣均拥有治理权,诸侯、大夫等封臣不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领地上的国王。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废封建,立郡县”,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网系,统治幅员辽阔的大帝国。虽然郡守、县令在辖区内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们却与昔日之诸侯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的来源,以及由来源决定的权力性质。
官员经皇帝授权进行统治,而诸侯则以承担义务换取治理权,前者为上下级的单向命令关系,而后者为双向的契约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国王得到封臣的忠诚和义务承诺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封臣的权利,如果国王破坏契约,侵犯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用包括军事在内的各种手段反抗。
至于历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数几个朝代的初期如西汉、西晋和明朝,大多数仅有爵位和收入,而无实际的地方治理权,与封臣享有的权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别,史家称为虚封而非实封,虚就虚在只封爵而不建国。汉高祖刘邦实封同姓九国,结果吴王刘濞造反,汉景帝平乱撤藩,此后所封诸王又回复到虚位上。如此只封不建,岂可称为封建社会?
从秦到清的两千年间,中国政体的主要形态是中央集权的皇朝专制,经济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为主体,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采邑或庄园经济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庄园中耕作的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接受庄园主的保护,对庄园主承担忠诚、劳役等义务,一如封臣之对于封君。中国的自耕农则拥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别人,除了向国家纳税(包括徭役),再无其他义务。
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学术界早已有共识。周谷城提出,从周武王灭商到秦统一,中国的政治是封建制度,之后变为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中国社会之结构》)。瞿同祖研究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宗法、阶级和政治制度(《中国封建社会》,1936),认为周武王在全国建立了系统的封建组织,而秦统一天下,结束了封建社会。钱穆在《国史大纲》(1939)的引论中说:“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
西汉诸王仅“衣租食税”而已,封邑内的治理,仍由国家委派官吏主持。钱穆又指出,秦以后的土地可自由买卖,地主和农民为经济契约关系,不似封建社会中地主即封君,佃户为依附封君的农奴。梁漱溟也以人身依附关系作为封建制的特征(《中国文化要义》,1949),在他看来,封建制仅存于周朝,秦汉之后,进入地主一自耕农经济和官僚政治。胡适称殷商西周为封建时代,秦汉以下为专制一尊主义时代(《中国哲学史大纲》,1926)。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群雄并起,激烈的军事与政治竞争迫使秦国进行改革,率先废除封建制,建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再经秦始皇的兼并战争,推广到全国。可见封建制之消亡,并非农民和地主的斗争所致。倒是秦统一之后,皇朝的更迭大多通过农民起义完成,农民和官僚地主之间的冲突,反有可能构成集权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正说明了秦汉以降,中国不是封建社会。
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这两千年的社会性质是什么?虽然各家众说纷纭,共同的一点是集权主义。
中国封建社会过早地结束于秦统一之时,六百多年之后,日尔曼人方在西欧揭开封建社会的序幕。难怪梁漱溟说,中华文明是一个早熟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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