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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真的错了吗?

人民作家V作者 人民作家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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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 堪 生 在 线



主编:李建丽

编辑:张亦怡




 孔子真的错了吗?

——一场古代“辩论赛”

四川|辜堪生


 

2005年,我随刘灿副校长一行五人访问考察复旦大学文化素质教育后,建议在我校开设一门《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的公共课程,得到刘领导首肯,并让我来组建教师团队和主编教材。

第二年,《中国传统文化概论》就作为西南财经大学文化素质核心课程开设至今。

孔子作为儒家创始人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形象代言人”,免不了成为课程重点介绍的人物,而孔子与叶公的一场关于“直”的“辩论赛”中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个倍受非议的观点则成了我让每届学生都要在课堂上再次即兴辩论的问题。

辩论赛 “反方选手” 孔子,可谓妇孺皆知,无须介绍。

“正方选手”叶公何许人也,可能需要介绍一下。

当时楚国有个大臣叫沈诸梁,因其封地在今河南叶县南旧城,故人称“叶公”,就是“叶公好龙”成语的当事者。

在此有必要为叶公正一下名:

叶公是个关心民间疾苦的好干部,上任后了解到当地百姓苦于水患之灾,为治水叶公可谓殚精极虑,在自家墙壁上画了水利施工图(当时只有竹笺,造纸的蔡伦还沒出生,所以只能在墙壁上画),并在每个出水口都画上了一条龙,本意是寄望龙王爷给老百姓风调雨顺。

然而此事却被一些妒忌叶公地位的小人、政客到处讥讽嘲笑,说叶公画龙不画云,连龙腾云驾雾的习性都不懂,可见叶公并不“好”龙。

汉朝文人刘向居然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在《新序.杂事》中编造了“叶公好龙”这个段子,从而大损了叶公之形象,把本是体恤民情的好干部丑化成了只知饮酒作画的官僚主义者。

言归正传。孔子当年周游列国,游说各国国君采纳他的“仁政德治”的治国方略,却四处碰壁,惶惶然,如“丧家之犬”(孔子自嘲)。

后,孔子来到楚国叶县,叶公召见了他。

在和叶公讨论治国方略时,涉及到什么是“直”这个理念,双方看法不一,展开了一场先秦辩论赛。

正方叶公举证曰:“吾党(家乡)有直躬者,其父攘(偷)羊,其子证之。”反方孔子反证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辩论结果不言而喻,孔子败北,求职未果,继续游荡。

孔子这个观点长期以来倍受非议,尤其是在“批林批孔”运动中,此命题遭到猛烈批判!孔子的“圣人”形象也荡然无存。

用今天“法不容情”的法律理念看,孔子就是一个徇情枉法的人。所以在学生的讨论中,尽管有个别学生赞同孔子观点,但却找不到支撑其观点的理由。

而几近百分百的学生反对孔子,赞同叶公。其理由无可辩驳:叶公“大义灭亲”是正确的,孔子“徇私枉法”是错误的。

随即我又提出一个问题:“假如你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你真的会站出来检举揭发吗?会的请举手!”

同学们面面相觑,居然没有一个同学举手。“你们为什么口是心非,言行不一呢?”同学们禁不住哑然失笑。

接下来同学们无不聚精会神地听我对如何理解孔子,如何看待“情”与“法”的关系所作的辩证分析。

首先,孔子认为,“亲其所亲”是人的天性,所谓“虎毒不食子”嘛,何况人乎?当亲人有难时,本能的会“护犊子”,“孝父母”,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正是这种天性最率直的表现。

其次,孔子主张“天性不可违”。在孔看来,“人之初,性本善”,这种“爱亲”、“孝亲”的“天性”是一种类似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的生物本能,是无法改变和违悖的。无论是社会的道德风俗,还是法律规范,都不能违悖人的“天性”。

再次,孔子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即“换位思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从而将“亲其所亲”的天性发展成“泛爱众”的社会伦理道德。

同学们刚才都不愿检举自己的父亲偷羊,这正是你们“亲其所亲”的人性使然,无可指责。

顿时,课堂掌声响起,刚才还惶惶然不敢举手的同学们,此时脸上露出了释然的微笑。

接下来有同学又举手提问:“老师,难道叶公主张大义灭亲是错的吗?哪又如何理解’法不容情’的原则呢?”这本就是我设计好的问题,现在由同学提出,正中下怀。

端起茶杯呷口茶后,我又继续娓娓道来:“法”与“情”难道真的不相容吗?“法”与“情”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其实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流传一句俗话,“做啥事都要合情、合理、合法”。“情”、“理”、“法”的这种递进秩序恰恰反映了三者产生的先后逻辑关系。

“情”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产生“理”与“法”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排在第一位;“理”是人的社交规范,是把“合情”的为人处世行为上升为约定俗成的乡风世俗、为人之道;“法”则是统治者以法律条文和司法制度的形式对合“情”、合“理”行为的“保护”和对悖“情”、悖“理”行为的“惩罚”。

可见情、理、法应该是统一的,相容的。

所以,从“法”的形成制定讲,一定要融“情”、融“理”,决不能悖“情”、悖“理”。至于“法不容情”是指法律制度形成以后,在执行法律上要严格遵循法律而不能讲“私情”,更不能“徇情枉法”。

因为法律代表的是“公情”、“公理”,徇了“私情”一定是枉了“公情”、“公理”!所以,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要绝对忠实于“法”,“法律不相信眼泪”,此时的“法不容情”恰恰是“道是无(私)情却有(公)情”。

通过这样一番辩证分析,同学们终于理解了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命题的“初心”。

孔子并没有错,而是将“人之初,性本善”的“小爱”循循善诱发展成“泛爱众”的“大爱”,整个孔子学说的核心就是“仁者爱人”。

孔子求职失败恰恰是他的“仁政德治”思想不符合春秋战国群雄并起、争霸天下的时代特色。



作者简介

文/辜堪生

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邓小平理论概论教研室主任 ;四川省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会常务副会长;四川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伦理学会常务理事。先后在《哲学动态》《毛泽东思想研究》《人文杂志》《江汉论坛》《中国教育报》《社会科学研究》《天府新论》《理论与改革》《探索》《北京师院学报》《河北大学学报》等全国十多家报刊发表论文 90 余篇 ;主编、合著、参著学术著作9部;副主编四川省统编教材1部;主编教学参考书1部。

诵/张建国

江苏大丰人,从事广播播音工作,《人民作家》平台特约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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