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需谨慎,否则,立法若涉嫌违法,并不简单一个尴尬了事。虽说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究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口号宣示和价值取向罢了,并不能期待法律能“包办”一切,法律不是万能的,制定法律的人自有其思想和观点,更何况“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2、据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马克思他老人家的话,相信就是马老本人也断不会认为法律及司法是万能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良知。司法的良窳关乎民心的向背,司法的权威端赖于司法的公正,而公正的实现又离不开司法的独立。但司法的独立绝不意味着司法的专横与不守底线的能动。
3、据说“没有新闻是最好的新闻”,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案件就是最好的法院”,因为需要法院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只是反过来想,如果法院过份地迷恋案件数量,尤其是案件调解量,甚至不惜采取技术手段以实现增量,则无异于是饮鸩止渴和鼠目寸光,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4、法院执行机构日趋行政化,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毋庸置疑地有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在执行体制改革上与其小打小闹式地修修补补,真不如大刀阔斧地将执行权还归政府,只是执行权仿佛成了“烫手的山芋”,并不如期待中的那么受欢迎,于是只好搁浅在法院,由法院继续执行去。
5、法官的时间哪儿去了?“高大上”(高端、大气、上档次)、“三无”(无申诉、无上访、无错案)法官是司法官的常态,还是几近不食人间烟火的“非常态”?以我廿余载的法院工作经历所耳闻目睹的事实或现象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语,因为在很多时候这种榜样往往是“人造”的,抑或“可敬不可学。”
6、“法学是一门不可普及的科学。”这些年,我们的普法教育似乎已陷入误区,在普法方式的选择上几近江郎才尽,不论是机关单位内的照抄答案的考试式“普法”,还是所谓喜闻乐见的法故事、法“小品”式“送法下乡”、“送法进厂”,似乎更多注重的是形式和过程,只是在“完任务”,而无视其效用如何。
7、司法是保守内敛的,不是激进张扬的。标新立异、违反司法审判规律的所谓“创新”难免日后成为被“改革”、甚至被嘲讽的对象。譬如那曾经的所谓“零判决”是极其荒唐可笑的,不值一驳。那些所谓改革举措的“一村一法官”等等不是有病吗(徐昕教授语)?
8、我曾约略翻阅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两本书,结合自己廿余载的司法审判和法律服务实践,与其说是“为权利而斗争”,倒不如说是“为权利而妥协”。当然了,“妥协”不是毫无原则的放弃或是“和稀泥”,而是懂得谈判规则,是在“斗争”和“妥协”中达致最佳的“平衡”,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让渡出一定的权益,往往更能实现诉讼的和谐,取得“多赢”的实效。在一定的语境下,“实事求是”倒不如“实是求效”来得更实在些。
9、据勒尼德·汉德(1872-1961)晚年回忆,某一天,他曾在华盛顿与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有一席长谈。行将分别时,汉德对霍姆斯说:“再见了,先生。请主持正义!”正欲离去的霍姆斯听后转身答道:“那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按照规则来玩游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治乃规则之治,而规则的制定则需要勇气、良知和大智慧,也需要广泛的民主和正当的程序安排。
10、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当下应当顺势开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相互转换的旋转门,及时补充新鲜的血液,以克服彼此职业的瓶颈期和倦怠期。法院、检察院分流一部分去做律师,空出的位子可以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做法官、检察官,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鲶鱼效应。如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立就为时不远了。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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