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解读|新司法解释对照六
元旦快乐
万众瞩目的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民法典溯及力的司法解释,这对于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逐条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解读,希望有助于理解司法解释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这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实体法适用,应当以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划分的标准,但是如果延续到民法典实施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这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规定中一以贯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中明确,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依据《九民纪要》,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是实体法,实体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
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的除外,这种情况称为“有利溯及”,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民法典司法解释发布会上,就溯及力的问题,除了“有利溯及”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在总结以往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新增规定都能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解读】本条也是对民法典溯及力的规定,这种情况书隐形溯及力的规定。本质上不涉及溯及力,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而是将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作为解释当时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含义、范围等的说理的理由,法律依据还是原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例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读】对于再审案件,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实体法没有溯及力的具体体现。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溯及力的特殊规定,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解读】物权法第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叫流质条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修改了物权法的规定,将流质条款的效力推定为优先受偿权效力,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解读】这是有利溯及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也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本条司法解释与此一脉相承,有利于促进合同履行,促进交易。
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并未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民法典的规定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本条解释明确了格式合同提供者未履行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有溯及力。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之前对于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何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不一。中铝重庆分公司、中铝公司与博达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博达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据此本院以判决的方式判令案涉协议予以解除,系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对于当事人私领域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判定,其解除的时间应为本判决生效之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相关争议划上句号。
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通常认为,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但是上述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要求进行履行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合同僵局的情况,要求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的,完全要求继续履行也不符合双方的利益。为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上述合同法规定之外,增加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九民纪要》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作了规定,明确“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本条就是此种情形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解读】本条的情形就是属于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的具体情形,是具有溯及力的体现。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相比继承法的更多的,第二款、第三款是增加的条款,不过,第二款在原继承法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对于溯及使用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有利于弘扬尊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个条款是原继承法没有的。如果按照发生法律事实时的法律适用,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无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其财产将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不得代位继承。
本解释本着以人为本、财富传承的理念,规定在财产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溯及适用民法典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了打印遗嘱的规定,本条也是本着以人为本、财富传承的理念,溯及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的规定,有利于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和真实意愿。
第十六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增加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定分止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解读】实务中已经很多案例,对自助行为作了比较充分的实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助行为,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溯及适用有利于推广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
第十八条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溯及适用民法典好意搭乘的规定,有利于定分止争,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在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是回应社会热点关切的具体反映,有利于阻止高空坠物的危险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解读】这与此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一脉相承。
第二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将优先承租权从合同权利变为法定权利,这是贯彻租售同权、解决房地产泡沫的重要举措。
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规定,溯及适用该规定,有利于体现离婚自由。
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利于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延续了上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实施前,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年的解除权,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本条给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一年的解除期限,没有减损当事人合法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两者区别明显。
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2年,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区别明显。
本条解释有利益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