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之其他规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等法律用语的含意的规定。
【本条释义】
“侦查”是刑事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是侦查机关依法采取措施,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活动。根据本条规定,“侦查”可以分为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两类活动。 “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各种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活动。目的有两个,一是了解案情,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收集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搜查、扣押、冻结作为证据的财物、文件等。
“当事人”是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主要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做法不一。我国原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为了加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力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被告人”是指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一般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同一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主要有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其中的“监护人”是指除父母、养父母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有责任进行保护的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检察等专门国家机关以外的,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参加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委托或者指定,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法律中不尽一致。根据本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