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4月14日九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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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半个世纪以来,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斗争中,在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反对各国反动派的伟大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林彪同志一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最忠诚、最坚定地执行和捍卫毛泽东同志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
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经历了长期的武装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阶级斗争的锻炼,在反对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巩固和发展起来,满怀信心地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奋勇前进。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全党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领导全国各民族亿万人民,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团体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打倒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打倒以苏修叛徒集团为中心的现代修正主义,打倒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要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第二章 党 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做到:
(一)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
(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
(四)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解放军,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人、贫下中农、红卫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第六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召开。
地方、军队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员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一元化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条: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一般设支部;党员较多或者根据革命斗争需要,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每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发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对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经常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落实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的生活朝气蓬勃;
(五)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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