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吴文科同志商榷(三)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即日起不定期发布《与吴文科同志商榷》系列文字,敬请关注,并欢迎各界朋友不吝赐教,提供资料。
吴文科同志于2002年由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曲艺通论》一书中,将曲艺曲种按照他自己的标准划分成为三类。
凡是学过形式逻辑的朋友都知道,分类方法是有着科学标准的。
划分(以及分类)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次划分只能根据一个标准。否则,将犯“划分标准不统一”的逻辑错误。
2、子项必须互相排斥。否则,将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3、各子项外延的和应等于母项的外延。否则,将犯“子项不穷尽”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4、划分不能越级。母项和子项必须具有邻近的属种关系。违反这一规则,将犯“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
对照以上四个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吴文科同志尽管把很多特殊情况排除在外,其划分标准仍然存在着不统一、子项相容等等问题。而且按照文中三分法的框架,各曲种盲目“革新发展”并不能起到“不尽的理论启示”,反而限制了曲种自身多样化的发展,甚至误入歧途。
而其中,吴文科同志在书中提到这种划分的标准,时而是“审美方式时而是“审美特征”,时而又是“审美的功能创造特点”这在行文上就出现了相互矛盾的问题,即便“方式”与“特征”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也应该在文中注明,否则会造成读者不知所云的感觉。
而吴文科同志之所以将“说书”“唱曲”与“谐谑”对举的根据却是“俗言”:
这不仅令人想起了《苏批三国》中“三个不知道”中逗哏根据“街面上流行一句话——无氏(事)生非”考证出“张飞姥姥家”姓氏的包袱。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g0316tpg8ck&width=500&height=375&auto=0而“说书”这个名词是着眼于表现形式“说”?还是偏重于内容“书”而下的定义呢?同理“唱曲”这个名词是着眼于表现形式“唱”?还是偏重于内容“曲”而下的定义呢?将相对明朗的“叙事”与“抒情”换成令人费解的“说书”“唱曲”来作为曲艺曲种分类类型,似乎缺乏了严肃性。
而这种三分法,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人为割裂了某些曲种的历史。比如,其将同一流源的数来宝、快板(并非是类名词,而是曲种名词)、快板书分列到“说书”类和“谐谑”类,就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这也同时反映出吴文科同志由于对这个曲种的陌生以至产生了误解。(参见浅谈快板三大流派)即便快板书是故事体,而数来宝和快板也并非以“谐谑”为主要特征的,他们同样讲故事、塑造人物。还有,书中提到的同一曲种的长篇和短篇分数不同分类,就令人莫名其妙,感觉生硬牵强。这样人为割裂历史沿革嬗变的分类方法势必造成混乱,贻害无穷。
试看:由浙江省艺术职业学院学报第12卷第4期收录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探索性构建》(http://www.docin.com/p-1702207632.html)一文,作者王月月是如此说的:
不知何时吴文科同志的三分法“已经成为了约定俗成,为世人所认可的曲艺类别”但其“成为曲艺申报、评审、分类的重要依据”确实令人不寒而栗。沿着这样有待商榷存在着重大问题的路线去研究曲艺,不敢说是邪路歪路,也起码是南辕北辙了。而“成为曲艺申报、评审、分类的重要依据”的现实又是否与吴文科同志身为中国艺术研究院曲艺研究所所长的身份有关呢?这是否存在了用行政之物干扰艺术研究的问题呢?
而这位“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研究”的王月月同学沿着问题分类法撰写的论文竟然荣获“2011年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构建’阶段性成果”确实令人细思极恐。如果再不及时建立健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文艺批评体系,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真的就岌岌可危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通过王月月的论文,我们已经清晰看到了这种问题的危害性。
这里还有必要提及一下,吴文科同志在书中列举了其他学者对于“曲艺”的定义:
其中,薛宝琨先生提出的“曲艺演员以他自身本来面貌同观众进行情感交流和艺术表现,是曲艺区别戏曲以及歌舞演唱的根本特征”而吴文科同志在引用以后,却没有进行吸收,仿佛忘记了一样,在自己为“曲艺”所下定义中“曲艺是以口头语言进行‘说唱’的表演艺术”中,却恰恰忽略了“根本特征”。
在通过阅读学习吴文科同志的论文和书籍的时候,总是能感觉到吴文科同志所提出的理论观点自身缺乏周延性,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比如,在2002年的《中国曲艺通论》中,吴文科同志对方言消失对曲艺曲种影响时,是充满乐观主义精神的。
而当其成为国家非遗委员会委员以后又痛心疾首的提出《方言没了,方言曲艺咋活?!》(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226/16/20273098_450992608.shtml)的呐喊。这不禁令人感觉到有些出尔反尔的味道。
文末,笔者也想尝试提出自己对曲艺曲种分类的建设性意见,仅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我想按照曲艺曲种表演是否具备能够将固定旋律(乐音)记谱的标准,将曲艺曲种划分为“诵说”和“韵唱”呢?
“诵说”是有韵(韵脚)无腔(声腔旋律),其中包括散文体的相声、评书和韵诵体的快板、快书等,即便这些曲种里面有赋赞,也可以包含在有韵(韵脚)无腔(声腔旋律)的范畴内。而快板、快书是击节而诵,有韵脚和固定节奏而无唱腔旋律能被记谱。
而“韵唱”是有韵(韵脚)有腔(声腔旋律),其中包括有说有唱的大鼓书,和其他只唱不说的鼓曲,其中也包括太平歌词和金钱板、竹板书等。因为太平歌词、金钱板、竹板书等表演具有相对固定的旋律,且“乐音”能被记谱。而那些说唱结合的曲种,当以有“唱”(这里的唱,是狭义的,如“鼓曲中提到的唱”,不是广义的唱,如“快板中提到的唱”),因为是否有“唱”是其曲种区别于邻近曲种的重要标志,如评话与评弹的区别。
这样似乎能避免过多排除“特殊情况”,且能相对保留下来具有同一历史流源的曲种在一个分类中。在二分法以下还可以进行细致划分,这样庶几能做到划分标准统一。当然,这只是笔者突发奇想,缺乏深入全面的实践检验,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曲艺界广泛深入地探讨。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