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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需求倍增,如何设计一款完整、动态、可落地的法律服务产品?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新则 Author 薛京 龙子骄
“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保护知虑不周之人,并兼顾交易安全。”—— 王泽鉴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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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保护知虑不周之人,并兼顾交易安全。”—— 王泽鉴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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