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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剧上演离婚大戏,从法律角度看发妻如何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豪宅?

薛京律师 薛京律师 2021-01-23


特殊时期,国人都在家里蹲。一部反映房产中介的职场戏——《安家》突然火了起来。剧中以一家房产中介为纽带,映射出国人买房置业的喜怒哀乐。随着电视剧《安家》剧情的推进,观众被跌宕起伏的剧情深深吸引。其中,阚文涛夫妻的故事特别引起共鸣。阚先生瞒着太太为“红颜知己”知否小姐买了一套一千多万的大房子,而且对豪宅送美人的行为振振有词。一直委曲求全的阚太太最终忍无可忍,委托律师提出离婚,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赠与房产。



阚太太借助专业人士漂亮反击,观众直呼过瘾。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阚太太”们能否如剧中所演,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房产呢?笔者根据目前已有的司法判决,为大家分析如下:

阚先生给第三者买房的钱与阚太太有什么关系?

《安家》中,阚太太正是因为发现公司财务账目不对,进而发现阚先生动用公司资产购置豪宅,并赠送给了第三者知否。这笔钱的性质,在电视剧中一带而过。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却容不得马虎,因为公司和股东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钱到底是来自公司还是股东的,一定要掰扯清楚。




假设这笔钱是公司对阚先生的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购房款来源于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公司财务处理的阚先生的股东分红。那么,即便后者指定公司将钱款直接打款到第三人账户(卖房或中介),该购房款的性质也不是公司财产,而是股东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阚太夫妻间没有书面婚内协议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阚先生拿到的公司分红属于他和阚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阚先生的购房款为他们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阚太太和第三者的关系便相对简单——阚太太可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购房款。




假设房款属于阚先生从公司的借款,应属于阚先生个人债务



如果该购房款来源于公司对于阚先生的借款,那么阚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阚先生与第三者之间是赠与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阚先生向公司借款一千多万为第三者购买豪宅,明显是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阚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承担,与阚太太无关。阚太太提出的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时,对此债务不需承担。公司在向阚先生追偿债务时,也不得以共同债务为由损害阚太太的利益,包括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处置权与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阚先生在作为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情况下向公司借款,阚先生会因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钱款赠与了第三者,故该债权同样与阚太太无关。




假设该房款来自公司资金的挪用,阚太太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之诉或举报阚先生职务侵占



如果阚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的职权直接动用公司资金为第三者购买房产,若阚太太是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该请求被拒绝、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阚太太作为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阚先生和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此外,即使阚太太不是公司股东,只要她有确切的证据,依然可以追究阚先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阚先生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财务赠与第三者购房,如符合构罪要件,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阚太太可以举报阚先生涉嫌职务侵占罪,若该罪名成立,这笔钱可以按赃款追回。


读者一定会质疑,公司如果是家族企业,用自己的钱也会构成职务侵占吗?这样说,显然把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是独立法人,财产也是不可侵犯,关于家族企业股东是否会构成职务侵占,大家可以具体了解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的财富风险案例。

婚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给第三者购置财物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以上根据《安家》剧情分析了同样是从公司拿钱给第三者买房,钱的性质不同,导致法律关系与责任不同。但在实践中,以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情形更为高频,因此接下来笔者将对婚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置财物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1

从《婚姻法》角度分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该行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上述规定,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赠送第三者大额财物的行为,因其明显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在明知赠与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还接受其大额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案例】

案   号:(2017)浙0782民初5525号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李养田赠与被告向光霞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李养田的赠与行为及被告向光霞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可见,法院在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此类案件时,将重点审查:(1)该处分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处分财物的价值是否超过日常生活所需;(3)该处分行为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4)受让方是否是为善意。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则该处分行为属于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因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2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追认,该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要配偶另一方追认或者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若配偶另一方事后拒绝追认,则该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

案   号:(2017)浙0782民初5525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为第一被告购买车辆、垫付婚宴款等事宜,其处分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行为的权限,构成无权处分,而后该处分行为又为原告所否认,故该赠与无效。


可见,法院在依据《合同法》审理此类案件时,将重点审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后,该无权处分人是否能够在事后获得该财产完整所有权或者能够获得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否则该赠与合同无效,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


3

从《民法总则》角度分析: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一方赠予第三者房产的行为基础是婚外情,其性质具有不正当性,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

案  号:(2016)湘0204民初3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蒋某初未经其妻子即原告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被告周某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第三人蒋某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周某兰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被告周某兰所得的176000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可见,法院在依据《民法总则》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法律行为无效。


4

从《物权法》角度分析:第三者无法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那么,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案例】

案  号:(2018)甘2901民初898号

法院认为:从两被告认识和保持婚外情关系生活多年情况看,被告马某则明知被告马某成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被告马某成索取现金60万元,购买汽车供其使用。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主观并非出自善意,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和法定条件。被告马某成未经原告马某查同意,将夫妻巨额财产60万赠给被告马某则,其行为侵害了原告马某查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法院在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来判断物权归属时,需要审查以下条件:(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2)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4)该物权转让行为依法应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交付。虽然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但是:(1)第三者明知其有配偶,因此主观上不具备善意;(2)该处分行为为无偿赠与,第三者并未支付合理价款。因此,在这里第三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夫妻另一方有权依据《物权法》追回被无权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5

若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的是物权还是债权?


涉及具体处理问题,对赠与财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但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将因违背《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等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另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同时根据现有的司法判例可以知悉,此类案件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为:认定该赠与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给“阚太太”们的几点建议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提起诉讼所需要关注的重点。但以上都是属于事后救济手段,旷日持久、成本高昂、结局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建议现实生活中的“阚太太”们掌握以下事前防范要点:

1


建议持有企业股权,不做公司“局外人”

夫妻创业成功后,夫妻中妻子一方多会因为家庭而放弃职场。但在退居幕后时,建议“阚太太”们多给自己预留未来维权的余地——可以退出经营,但不放弃股权。保留公司股东身份的好处是,不论是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还是公司经营情况,都可通过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查账权以及诉权,来赢得维护自己权利的砝码。多要一分主动权,便多一个选择权。

2


不要为了婚姻稳定,“同意”花钱买太平

有的时候,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扶持、一路打拼的情谊,“阚太太”们可能会因丈夫的说辞而心软,像剧中一样为了先生回归家庭赠与第三者财物作为“分手费”,或者对于这种分手费事后表示同意。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属于双方对于赠与达成共识,失去了追回赠与财产的法律基础——未经配偶同意处置共有财产。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各位“阚太太”,切忌对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在当时或事后表示同意或接受,哪怕是两人私密的谈话、电话或者微信等 “非官方”场合。因为一旦有了事先或事后“同意”的表示,将来再去追回赠与财产就难了。

3


积极保留相关证据,主动出击把握先机

夫妻作为最亲密的两个人,对对方的所作所为都应有所知悉。因此,对于配偶一方做出的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应留下相关书面、音频或者视频证据,未来发生离婚诉讼时,充分而扎实的证据,可以在诉讼或谈判中发挥威力。


阚太太为家庭牺牲很多,却越来越失去自我,最终利用法律找回了尊严。在婚姻中,不光要有爱,还要有可以随时保护自己的能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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