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吐槽“送蘑菇”难离婚,律师解析如何证明“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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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正在用一己之力把夫妻离婚演变成全民围观的普法节目。之前的“抢公章”风波普及了《公司法》,最近的“送蘑菇”又在给大众普及《婚姻法》。
2019年7月李国庆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6月17日,本案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李国庆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主张离婚。但俞渝却不同意离婚,并抛出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还没破裂!
李国庆则认为在他和俞渝夫妻二人已经分居两年零五个月,并且2019年俞渝还在全国人民面前“公然污蔑、诽谤他”的情况下,法院还要求质证双方感情破裂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并感叹道:“还要让我怎样证明我们感情已经破裂!”
虽然李国庆对俞渝声称他们感情还没有破裂的行为感到无奈,但李国庆要想成功离婚,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明其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如拿出二者确已分居两年多的证据。
接下来笔者就将从现行法律规定、实务判例及新法趋势三个角度来分析被李国庆“诟病”的离婚条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现行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定标准。那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现行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可),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决定具体情形是否属于感情破裂,但法院出于稳定社会细胞——家庭关系的考虑,对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把握得非常严格,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形外,法院极少会做扩大处理。
二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实践
虽然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实务中千差万别。接下来笔者将以北京地区的司法判例为基础,为大家分析在诉讼中常见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7月22日生育一女宋××。现原告、被告均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
2.有证据证明长期分居
举证程度:原告提供自2011年9月份至2014年7月份房租收据22570元,用以证明在被被告赶出家门后,其租住地下室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考虑双方多次互相起诉离婚,且长期分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多次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与被告赵×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原告多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应准许。
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1.酒店结账单无法认定分居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民初字第10363号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与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虽于1993年起诉过离婚,但自其1993年撤回起诉至今,双方又携手共度了二十余年,感情基础不能说不深厚。王×提供的酒店结账单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
2.仅有照片、光盘等孤证无法认定家暴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31446号
本院查明:原告陈述被告在婚后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光盘作为证据,欲证明被告家庭暴力情节严重,证明被告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被告提出原告未提供原始载体,且该证据经过剪辑不完整,2015年4月27日的视听资料未显示原、被告的影像,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过殴打行为;被告在原告不断刺激下一时冲动拿起菜刀试图吓唬原告,并未殴打及伤害原告身体;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照片,欲证明被告家暴行为严重,致原告身体受伤、家中财物损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之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未能及时化解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相互猜疑、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受到影响。被告在争吵中有不当言行,但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内出轨行为,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三
《民法典》对离婚认定标准的补充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此次《民法典》的颁布,在保持家庭关系稳定与婚姻自由不同社会价值需求之间做了平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二是不予准许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满一年的,当事人再次诉请离婚只需论证分居满一年,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从《婚姻法》的证明主观上的”感情破裂”到《民法典》的证明客观上“分居一年”,这样的变化大大降低了举证“感情确已破裂”的难度。不过,即便进行了修改,再次诉请离婚还是要拿出证据证明分居满一年,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等。此外,这一年的分居也不能是因为生病、学业、工作等而导致的“被动分居”,而是当事人有条件共同居住,但因感情不和而进行的“主动分居”,且这个分居需要持续满一年,而非一年内断断续续。
无论是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还是诉讼离婚的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可能都会受到希望速战速决的当事人的吐槽;不过,立法是严肃的国家行为,牵一发动全身,一部分人感觉到的约束、滞后与保守,也许恰恰正在保护另一部分人的权利。
所以,让子弹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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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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