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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要付之行动——孙女错失两套房产的传承规划启示录

薛京 薛京律师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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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房屋继承争议的女客户。这位女士三十出头,身材高挑、皮肤白皙、笑意盈盈,一看就令人心生好感。经介绍,笔者了解到这位女士姓王,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北京大妞,目前婚姻美满,两个女儿也乖巧可爱。但近期却因为继承争议,陷入了无解的困境中,特意来咨询律师。

随着咨询的深入,笔者发现该案例的本质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因大宗财产在一代、二代之间频繁发生继承,导致财产无法按照长辈意愿传承给晚辈。而实践中,该类案例其实不在少数。因此,笔者以此案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面对类似情况,要如何优雅破局。

一、备受宠爱,却因无遗嘱无缘继承


据王女士介绍,她尚在襁褓中时,她的母亲便和父亲离了婚,而父亲工作繁忙,因此她便由她的爷爷奶奶亲手养大,爷爷奶奶无私的爱填补了她生命里缺失的父爱、母爱。王女士的爷爷奶奶为了给自己心爱的孙女一个保障,便早早地口头告知了自己的三个子女(王女士的大伯、父亲以及姑姑):“我们去世后,我们位于二环的这套A房屋由孙女王某继承。”然而不幸突发,王女士的爷爷奶奶在未订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于2015年相继病逝。

除了王女士的爷爷奶奶之外,由于没有自己的亲生孩子,王女士的大伯对侄女王女士也宠爱有加。因此,虽然大伯在2015年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并和未成年继女一起生活,但大伯还是向所有人明确口头表示过其名下的婚前房产B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女士一人继承。但意外再次来临,2017年,王女士大伯也在未订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突然病逝了。


基于上述背景,王女士问笔者:“我能成功继承A、B两套房屋吗?”

笔者的回答让王女士陷入沉默:“虽然很抱歉,但根据现行法律来说,对于北京的两套房子,您目前连继承资格都没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王女士的爷爷奶奶和大伯并未留下有效的口头遗嘱或其他书面遗嘱,因此这三次继承均应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若按法定继承来进行遗产分割,爷爷去世时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奶奶和他们的三位子女(王女士的大伯、父亲和姑姑);奶奶去世时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其三位子女(王女士的大伯、父亲和姑姑);大伯去世时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其二婚配偶及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女。

所以王女士作为他们的孙女或侄女,就法定继承这种继承方式来说,是不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女士对这两套房屋不享有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相关法条将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王女士又问:“但是前段时间新闻不是说侄女有继承权了吗?

首先,《民法典》还尚未生效,因此我们目前只能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法定继承人,而《继承法》并未将侄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侄女获得继承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侄女的父母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份额;2.侄女的父母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已经去世。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王女士才能够依据代位继承制度取得相关财产的继承份额。但是,一方面王女士大伯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二婚配偶和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女),因此王女士的父亲对大伯的房屋不享有继承份额;另一方面,王女士的父亲还健在。综上,王女士亦无法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参与到继承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根据现阶段的情况,A、B两套房产的继承份额梳理如下:
(A房屋继承份额示意图)
(B房屋继承份额示意图)

二、斡旋协商,房产继承可能仍有转机


听了上述分析,王女士的脸上显出了些许落寞,遗憾道:“是啊,因为事发突然,爷爷奶奶和大伯他们都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当初说的好好的,但是随着爷爷奶奶以及大伯的去世,姑姑、父亲以及大妈的想法都有了部分改变,之前大妈还和我说想在这套房子里住到她去世呢……”

听到这里,笔者提出虽然目前没有遗嘱,但毕竟被继承人当时是把自己的意愿明确地向所有继承人表达过的,并且法定继承人们也认同了被继承人的想法。因此基于诚实信用以及维护家人和谐的角度来说,建议王女士可以再和各法定继承人进行房屋继承份额的协商,事情也许还有转机。

比如王女士的大妈,其提出的需求是想在大伯这套房子里养老送终,那么其核心需求其实是房屋的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在《民法典》即将生效的背景下,王女士可以和她的大妈及大妈的女儿协商,看能否在签订居住权协议的基础上,让大伯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认同之前大伯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并同意放弃继承。若能达成一致,那么王女士便可以通过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让其他法定继承人做放弃继承权公证等程序来取得房屋所有权。

王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其可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大妈签订居住权协议并做公证。待《民法典》生效并确定居住权的登记机关后,王女士便可以带着大妈去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王女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大妈取得了房屋居住权,皆大欢喜。


王女士听到这个建议后,眼前一亮,说道:“我大妈还是挺讲道理的,我回去和她们协商一下。”

但这里笔者也不得不提示她,虽然大妈是个讲道理的人,但是在面对近千万的房产时,可能还是会心生动摇,特别是当大妈咨询律师后发现她才是优势一方时。因此如果要协商,建议速战速决!

三、如果存在家人不知道的遗嘱,如何查询


王女士咨询到这里,也明白了由于她没有遗嘱,其很难处在有利地位上对房屋继承进行谈判,因此提出:“那爷爷奶奶或者大伯他们有没有可能背着我们去公证处立了遗嘱呢?”

其实也不排除这种可能。若真的做了公证遗嘱,那王女士可以通过去公证处查询查到这个遗嘱。

以北京地区公证处为例,若被继承人私下去公证处立了遗嘱,而家人不知道。那么继承人可以拿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去公证处进行查询,公证处可以在全国的遗嘱库中进行海查,来看被继承人是否有立过公证遗嘱。

但是,笔者在这里还是要提示一下,若王女士真的发现爷爷奶奶及大伯有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约定房产由王女士继承。由于该项条款属于遗赠条款,王女士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继承法》第十六条将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四、律师建议


根据王女士的咨询,我们见微知著,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因为未及时进行事前安排,而导致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意愿进行分配而陷入困境的情况。因此,笔者根据此类困境提出以下破局建议:

1.尽早做传承安排

虽然近几年大家对于遗嘱的接受度提高了,但提前进行传承安排在我国依然是一件被大众所排斥的事情。作为律师还是要提示各位读者,尽早做传承安排不仅使您的传承意愿能够切实落地,还可以避免后代在进行遗产分割时产生额外的纠纷,徒增家庭矛盾。因此,大家应形成提前进行传承安排的意识,并将传承安排的优先级提前,将重要事项变为紧急事项。


2.公证遗嘱仍是目前立遗嘱方式的最优选

虽然《民法典》中规定,公证遗嘱不再是遗嘱中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但是公证遗嘱的优势仍是其他立遗嘱形式所替代不了的。

首先,公证遗嘱会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那么公证遗嘱基本上不会出现因立遗嘱形式或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的情况,保证遗嘱有效;其次,公证遗嘱会在公证处进行存档,因此,即便出现其他继承人恶意毁损遗嘱或者出现遗嘱遗失等情况时,也可以在公证处查询找到完整的公证遗嘱;最后,根据法院审判时的一般原则来看,公证文件的证明力高于未经公证文件的证明力。因此,建议读者在订立遗嘱时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

3.若要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就继承进行协商,务必要尽快

比如王女士这种情况,若王女士要和姑姑、父亲、大妈等人进行协商,同意房产都由王女士一人继承,那么这个过程一定要尽快。毕竟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本就处于优势地位,更何况还面临金钱考验。因此,要提高进行协商的执行力。

根据王女士的案例,爷爷奶奶和大伯对王女士的疼爱不用过多的话语证明,在传承规划这件事上,爱要付之行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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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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