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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投资人寿保险,离婚时投保金、保险金如何分配?

薛京律师 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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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人寿保险早已是财富传承规划中一种非常成熟的安排。近两年,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不断增长,人寿保险也成为我国备受关注的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
 
人寿保险在财富管理中的运用,其实就体现在保单的财产性权利中。
 
一张保单的有两个财产性权利,第一是投保人拥有的现金价值,第二是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保险金在终身寿险中就是死亡赔偿金;在年金型寿险中分为两种,一种是生存受益人,他在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每年领取生存金;另一种是身故受益人,他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一次性领取身故的保险金。大家一定要搞清楚终身寿险和年金型寿险在保险金、受益人上的区别。
 
1. 如果家庭有人寿保险配置,离婚时保单分还是不分?
 
如果你急于回答,就说明你对人寿保险还是不理解,否则你一定会追问——这张保单分不分,指的是分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还是分已经理赔的身故赔偿金或者是年金?
 
我们区别一张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分不分,有一个方法,叫婚变保险现价六分法。
 
第一,看投保时间,用以判断保费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看保单的投保人是夫妻的哪一方,或者是公婆/岳父母,要看现价到底是在夫妻的一方名下,还是在第三人名下。
 
第三,看保单的受益人,是夫妻之间的任何一方,还是他们的子女。
 
第四,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判时会认为,投保人即使是夫妻一方名下,也会认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有两个处理的方式——第一,按退保处理,让投保人把这张保单退了,然后现金价值一人一半,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会非常不合理,因为现价和最后理赔的保险金差别很大,仅拿现价回来是很不划算的;所以还有第二种做法,投保人继续保有保单,精算出保单的现金价值,然后对半将现金价值补偿给另一方。
 
总结一下,如果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那么现价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要么退保分配,要么折价补偿对方。
 
但是,现价分割时有一个例外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们知道,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子女肯定不是投保人,因为他们还是未成年人;同时子女肯定也不是被保险人,要等被保险人死后才拿能拿到保险金,显然不合理,所以子女应该是这张保单的受益人。
 
浙江省高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所以,我们在为客户进行财富规划时要注意,如果客户是一个全职太太,不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一方,我们可以建议她在婚内主动进行一个人寿保险的配置——
 
投保人为太太,被保险人可以写先生,如果先生不幸身故,妻子和孩子可以获得较高金额的保费,以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果离婚,这张保单是不分割的,原因刚才我跟大家讲了,因为受益人是子女,保险金视作是对子女的赠与。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把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对子女的赠与。我们知道,离婚时候,一般母亲享有孩子的抚养权更多。如果离婚后,男方不积极支付抚养费,其实女方的教育资金压力是比较大的,通过保单的转化,其实可以预先锁定子女未来教育资金的来源,万一离婚,还是有保障。
 
这种安排无论是终身寿险还是年金型寿险都适用,如果是年金型寿险的话,被保险人就要写子女,这样的话子女每年都可以领到固定的生存金,也就是这张保单的年金。
             
 我们看一下上面这张图,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投保人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到底分不分投保人的现金价值?
 
如果有证据证明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无论是是婚前投保还是婚后投保,这张保单在分割现价时,还是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受益人是第三人,比如双方的子女,刚才我们已经讲了,也不进行分割。
 
如果保费来源于双方共有财产,但是投保人是第三人,比如保费是太太打给岳父母的,这个时候岳父母而且是经过先生同意的。他岳母作为这张保单的投保人,离婚的时候现价在第三人名下,他属于第三人财产,离婚也不分。
 
如果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投保人是第三人,比如说是公公婆婆或者岳父母离婚的时候,保单就更不分了,保费也是人家个人的,然后投保人现价也是在第三方名下,离婚时要求分割,没有任何依据。
 
如果是终身寿险,又是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也不分。这出自于2015年12月,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八民纪要》中第5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明白了上述保单现金价值分割六分法,我们在为客户考虑财产规划时,可以做以下安排:
 
第一,可以在婚内针对子女购置保险,尤其是全职太太;
 
第二,可以在婚内用个人财产投保,锁定个人财产不产生混同;
 
第三,在双方没有离婚风险时,购置人寿保险可以进行债务风险隔离、家族财富传承安排。
 
2. 如果家庭有人寿保险配置,离婚时保险金分还是不分?
 
离婚时,一方获得的保险金到底分还是不分,我也给大家总结了一个表格,叫婚变保险金八分法。
               
从保险金类型上看,意外险、健康险、重疾险,只要是以死亡为理赔条件的保险,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都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也不分。
 
终身寿险和年金型寿险,如果理赔条件是死亡,那么保险金离婚时也不分,唯一有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地方——就是年金型寿险支付的保险金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还活着的时候,保险公司给年金受益人支付的生存金,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去世时给受益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赔偿金。

如果是死亡赔偿金,肯定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每年领取的生存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由于年金寿险在中国是个创新型的金融产品,目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的规定,判例也没有形成相对主流的裁判思路。
 
但是,目前业界比较倾向于的这样一个观点:
 
如果婚前投保年金寿险的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或者投保人为父母,仍然推定为个人财产、看作是父母对子女的单项指定的赠与,离婚不分。但是超出的增值部分要不要分,目前还没有定论。
 
上述就是投保人的现金价值和受益人的保险金,这两种财产性权利在离婚的时候是否分割的问题,大家可以通过两个表格——现金价值六分法和保险金八分法,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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