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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视家庭财富管理 规定继承新角色: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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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继承篇中的新角色: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遗产管理人的六大职权
三、遗产管理人的三种设立模式
四、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服务前景
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是铺陈于纸面的,理性、机械的法律条文。而是一个有态度、有温度、有完整实施机制的法律制度。它影响着每个公民的身后继承之事。其背后体现的是立法者对和谐家庭关系的人文关怀,以及对家族传承和亲情延续的期盼。其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律师的参与也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得高效可行。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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